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是一家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扶贫济困,助学育人。基金会的募捐范围覆盖全国。
机构简介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成立于2014年4月26日,初始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基金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募集、管理与运作,资助贫困学生,以及开展公益职业培训和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与交流活动。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扶弱济困,资助贫困学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宾馆综合楼209—2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募集,资金管理与运作,资助贫困学生,开展公益职业培训及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会宗旨的认可,社会责任感强,具备一定的管理、科研或社会工作经验等。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遵循民主程序,确保公平透明。
第十一至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加活动的权利、监督权等,同时也需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权益。
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重要事项的决议需经过法定比例的理事投票通过。
第十五至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保存会议纪要。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的决议,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至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有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选派,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至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等情况。
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基金会的利益冲突时,应避免参与相关决策,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理事选举产生,且应符合特定条件。
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
有特定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领导职务任期为五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应为中国内地居民,且应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重要文件、主持日常事务等。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募捐、捐赠、投资收益等多种渠道。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募捐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开募得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活动费用及管理费用等。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需按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合法、安全、有效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保持合理的支出比例。
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公开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基金会有权监督资助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接受年度检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至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出现特定情况时,应终止并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应用于相关公益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并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4年4月26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北京】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招聘启事.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24-11-16
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来我院参观访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2024-11-16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至第十二条
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第十五至第十六条
第十七至第十八条
第十九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至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