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僮合录》是由余不钓徒所著的《明僮小录》和
歙县人殿春生所续作的《明僮续录》合集而成。《明僮小录》记录了
明朝时期的八位僮人,而《明僮续录》则在
同治六年(1867年)续作,记录了明朝时期的十二位僮人。
是书是余不钓徒《明僮小录》和殿春生《明僮续录》的合集。《小录》作于
咸丰六年(1856年)余不钓徒南归之时。《续录》是在十一年之后,即同治六年(1867年)由安徽歙县人殿春生续作。所谓“明僮”,是指梨园中的童伶而又于私寓酒待客者也。当时蔚为风气,认为是一件“风流韵事”,而实际上是一种
变态的同性猥亵行为。《小录》的作者,“爰其见闻所及,粗为梗概之陈。”录明僮八人为之传(传中另及三人)。殿春生续之,又传明僮十二人(传中另及二人)。山剑石主人序中称:“有骚坛词伯,燕
白酒人,听雅奏于梨园,寓深情于藻鉴,……因时寄兴。”虽属无聊之作,但终究是保存了咸同间伶人生活的某些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