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日施行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修订并通过,随后于2018年1月29日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签署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发布
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公布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29日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签署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遵循《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涵盖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转基因林木指的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了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包括但不限于转基因森林植物、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以及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则在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旨在为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评价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服务。
第六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以保障活动的安全性。这些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根据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级别:I级表示无危险,II级表示低度危险,III级表示高度危险。
第八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条件。此外,这些单位还需建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于涉及III级安全等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研究单位应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申请书、转基因林木安全等级及相关依据、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通常分为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其中,中间试验是在可控环境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则是指在自然环境中采用适当安全措施进行的中规模试验,而生产性试验则是大规模试验,通常在实际生产应用之前进行。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完成后,若需进入中间试验阶段,试验单位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申请书、研究总结报告、转基因林木安全等级及相关依据、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证明。
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如需继续进行环境释放或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以及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申请书、转基因林木安全等级及相关依据、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III级安全等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转基因林木试验,如果满足可靠性安全性评价、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则应获得批准。获批的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应对其条件和步骤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若需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试验单位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申请书、转基因林木安全等级及相关依据、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对转基因林木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合格后,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社会因素,颁发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转基因林木名称、外源基因、安全等级、规模范围、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必须持有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证书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时,应显著标明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的,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申请书、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境外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引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以及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若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还应提交输出国或地区的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对拟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进行安全性评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应遵照《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向境外出口转基因林产品,如需提供有关转基因林木证明,国家林业局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并发出《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发出《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发出《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如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委托检测机构对转基因林木进行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出《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并将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内。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出《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如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发出《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应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监测。国家林业局应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审批文件抄送给相关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监督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并报告监督结果。各单位和个人应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如以欺诈、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批准,国家林业局应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若有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发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家林业局应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注销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并销毁存在危险的转基因林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中,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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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