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ADIZ),是沿海国家或地区基于海防空防安全需要,单方面在面向海洋方向的领空外划定的特定空域,用于及时识别、监视、管制和处置进入该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预警时间,保卫空防安全,实质是基于国防需要而划设的预警区域。
防空识别区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美国是世界最早划定防空识别区的国家,其于1950年12月22日正式建立防空识别区。次年,
加拿大也建立了自己的防空识别区。1965年左右,
冰岛、
意大利、
韩国与
马来西亚均设立了防空识别区。1969年
日本公布实施了防空识别区。1990年至2000年间,意大利在其亚得里亚海岸一带设立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截至2023年6月,已有
美国、
加拿大、法国、
德国、
英国、
日本、中国等二十七个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对地理范围、受限制航空器的种类及管制措施等作出了不尽相同的具体规定。
防空识别区是与一国防空预警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被要求接受识别区设立国的预先识别、定位与管控。防空识别区划设的实践,在有效地遵守
国际法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历史沿革
背景
1940年,美国为应对
轴心国威胁,曾提出“沿海岸线建立对空监视网”的设想,随着战局发展,这一设想逐渐被搁置。珍珠港突袭事件的爆发以美国失败收场。美国于这一教训里得到启发,加强对沿海空域的防御和控制,设立空中预警机制变得尤其重要。于是美国的空中预警正式提上日程,而且呼声愈发高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以美、苏为代表的世界军事强国大批列装高速喷气式战机,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1944年签订的《芝加哥公约》摒弃了领空“无害通过”制度后,进一步确立了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之上的大气空间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原则,任何外国飞行器非经允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但是在其领空之外的公空,对外国飞行器的限制则没有相应的国际法规定,可以说在国际法上既没有做出可以设置“空中安全区”的规定,也没有禁止设置“空中安全区”的规定。
历史
美国是世界最早划定防空识别区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美国太平洋总部制定防空识别区,用于规范美国及其盟国之间的对空防御作战,此种划界只针对美国的盟国,非盟国则未划界。
1950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
哈里·S·杜鲁门颁布10197号行政命令正式建立防空识别区,宣布在其领海以外400~500千米的若干点连线之内建立防空识别区,一切飞往美国的外国航空器,在进入防空识别区时,须报告飞行计划。
1951年,
加拿大也建立了自己的防空识别区。与美国稍有区别的是,美国防空识别区针对的是一切飞往美国的外国飞行器,而加拿大则规定,只要其飞行路线朝向加拿大,不管其最终目的是否是加拿大,如果违反有关规定,都将受到空中拦截。
1956年,
法国在
阿尔及利亚独立战争期间,曾在离阿尔及利亚海岸80海里以内的空域建立“特别责任区”,要求在此区域内的一切飞机向其报告飞行情况,而且必须在法国所制定的空中走廊内飞行,并与地面识别站保持接触。
1958年5月12日,美国联合
加拿大建立了北美防空司令部(NORAD),防御
苏联远程轰炸机对美洲大陆可能实施的突袭。同年8月23日,经美国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批准,《1958年联邦航空法》正式生效,取代了《1938年民用航空法》,这也是美国防空识别区的
国内法依据。五十年代末,美国一套相对完整的空中识别预防体系已经建立。但是随后这一制度受到了冷落,被束之高阁。
1965年左右,
冰岛、
意大利、
韩国与
马来西亚均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1969年
日本公布实施了防空识别区,距离中国大陆最近约为130公里。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政府为向中国示好,将位于
东海附近的防空识别线朝日本一侧后退了十几公里。
1971年10月26日,一架
古巴飞机“闯入”美国之前建立的空中防御体系的范围内,并且是在美国丝毫没有知觉的情形之下“闯入”之后降落在美国的某一州,这一“闯入”事件立马引起了美国的恐慌,紧接着美国国会议员强烈要求在美国的沿海空中领域建立空中识别区。同年,墨西哥沿岸防空识别区建立,美国和加拿大完成了包裹在整个北美大陆外边的防空识别区。国际社会对此并没有提出较大的异议,在飞越美国的防空识别区之时大多数国家均依美国的要求向美国军方提供了飞行计划。
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科技和文明的不断进步,威胁国家安全的各种新的因素也在不断地出现,其中恐怖主义袭击和贩毒非常猖。“9.11”事件之后,美国又将防恐和防贩毒纳入到了防空识别区的防御体系,同时扩大了原本的防御范围。
1990年至2000年间,
意大利在其亚得里亚海岸一带设立防空识别区。
2013年11月23日,中国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同日,国防部发布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要求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提供飞行计划识别、无线电识别、应答机识别、
标志识别四种识别方式,并服从中国国防部或授权单位的指令。
截至2023年6月,已有美国、
加拿大、
法国、
德国、
英国、
澳大利亚、缅甸、
韩国、
古巴、
芬兰、
希腊、
印度、
冰岛、
日本、意大利、
利比亚、
巴拿马共和国、
菲律宾、
泰国、
土耳其、
越南、中国等二十七个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对地理范围、受限制航空器的种类及管制措施等作出了不尽相同的具体规定。
法理依据
由于设立防空识别区没有
国际法的明确规定,而是有关国家单方面根据
国内法的行为,并目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因而设立这种防空识别区是否合法,在国际法上存在争论。尽管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在和平时期设立永久性防空识别区的作法,仍然比较常见。
鉴于设立防空识别区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对于加强国防监控、保卫国家领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而设立这种空域并不被认为是地面国家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因此,任何防空识别区只要不妨碍空中航行由、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就与
国际法是相容的。
从国际社会制定并承认的国际法来看,国际法体系中对“防空识别区”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国际社会也不存在有关“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公约,是否建立“防空识别区”、如何划定“防空识别区”则完全根据各个国家的
国内法来确定,属于国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
相邻国家设立的“防空识别区”划界如有重叠(例如,中、日、韩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防空识别区即有重叠部分)),从而引发管辖权及相关问题争议时,有关各方应当依据
国际法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国际公约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律地位一直未明确,有关设立防空识别区以及相关操作规则的国际条约规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空白”状态,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文都未曾提及防空识别区。《芝加哥公约》序言与第4条已经为识别区的设立提供了潜在的国际法依据,附件十五和附件四分别经2000年修订和2001年修订增补了有关防空识别区的定义和相关“建议措施”(且为后续版本继承),将防空识别区定义为:“特别标出的划定范围空域,航空器于其内被要求遵守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ATS)有关的程序之外附加的特定识别和/或报告程序”。设立防空识别区存在正当的
国际法基础,同时也存在相应的国际法约束,与国际法相协调的防空识别区实践具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的趋势。
部分国家立法
美国
美国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依据为《联邦法规》,识别区规则最初源自1958年《联邦航空法》中的部分规定。有效规则集中于2014年1月最新修订的《联邦法规》,其中第14篇“航空与航天”的第99部分“空中交通安全管制”,对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定义、范围与具体识别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
加拿大
加拿大早期识别区规则于1970年的《航空法》)项下通过,载于1978年的《空中交通秩序安保管理法令》,有效规则主要载于1996年的《加拿大航空法规》。
中国
中国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的《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布了识别规则。
具体实践
国际法上既没有做出可以设置“空中安全区”的规定,也没有禁止设置“空中安全区”的规定。虽然国家只能对其领土包括领海的上空行使主权,但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国家也可以将空中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到领空以外的相邻区域。
从具体实践来看,各国对划设防空识别区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认,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对。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划设防空识别区,但也建立了相应的空中预警机制。
一个国家划定防空识别区也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国家的同意。然而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别国会自觉遵守约定,不进入防空识别区上空展开军事行动。
设置
设置目的
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上根本无法保证。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中国政府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目的是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中飞行秩序,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目标,不影响有关空域的飞越自由。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安全。
首先,设立防空识别区是维护中国海空安全的重要措施。随着现代航空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空、高速、低空、隐身航空器广泛运用,当外国航空器高速抵近中国领空时,难以及时判明突发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前,划设预警区域,以便提前对航空器的性质做出判断,赢得有效处置时间,以确保海、空防安全。
其次,设立防空识别区是维护中国领土领空主权和安全的正当之举,体现了中国政府和军队维护国家领土领空主权和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在中国安全环境更趋复杂的今天,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是有效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措施。
区域范围
国际上就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区域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看各国各地区自身需求和能力。全球范围内已划设了防空识别区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空域范围规定不同,管控规则也不尽相同。
绝大多数国家的防空识别区均覆盖该国领空,对领空之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空亦有覆盖,还存在一国防空识别区将他国无争议领土纳入其中的先例。具体范围通常是以沿海国的领海基线为基准,往外延伸到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
预警雷达覆盖的最远端,一般大于或等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美国已经拥有北美防空识别区、
阿拉斯加州防空识别区、夏威夷防空识别区、半岛防空识别区和在“911”袭击后建立的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防空识别区。美国将防空识别区定义为“陆地或水域
上方的空域”,区域范围分别向海延伸至数百海里,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
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最大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其范围主要由加拿大北部与东部海岸向海延伸的广阔空域构成,此外在西海岸尚有一处面积较小的识别区与美国的阿拉斯加防空识别区相接网。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缅甸、
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所划防空识别区均覆盖该国领空之外的“国际空域”,菲律宾防空识别区覆盖存在主权“争议”的领土,缅甸防空识别区覆盖他国无争议岛屿领海之上的空域。在四国中,多数国家所划防空识别区并未超出其本国飞行情报区,仅泰国防空识别区稍微覆盖他国飞行情报区。
日本防空识别区为北、中、西、西南四个区,是一个巨大的
五边形,其最西部距离中国大陆
东海海岸线仅130公里,最南部与中国台湾的防空识别区呈重叠状态,西北部距离俄罗斯海岸不足50公里。日本防空识别区跨越其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间线以西的中国东海油气田全部囊括其中。这样的情况下,中国飞机即使在本国沿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正常飞行,也会被定义为“闯入”了日本的防空识别圈。
国际实践规则
通行原则
防空识别区是与一国防空预警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被要求接受识别区设立国的预先识别、定位与管控。
对于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目标,国际上有通行的处置原则。对于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目标,设立防空识别区一方识别目标后,在实施G波道广播同时通报军事最高当局情况并加强雷达监控。同时立即提高防空
导弹的警戒状态,命令空中待战的飞机前往这一区域或者令地面战斗机做好拦截准备。通过对目标航向、机型、速度、姿态和以往情报的进一步掌握,判断目标有无敌意。若无敌意,监视后将目标驱赶至防空识别区外;若有敌意,使用防空导弹或者战斗机将其击落。对于有无敌意的判断,通常把握以下三条原则:
美国
美国2014年《联邦法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当某一航空器进入、位于或离开美国而通过防空识别区时,或位于美国空防区时,必须遵守5项识别要求:
无线电要求:进入识别区的民用
航空器必须配备有效工作的双向无线电通讯系统,且该航空器的飞行员必须保持对通讯设施的持续监听。
飞行计划要求:除非向适格通讯设施递交、激活与关闭飞行计划,或另有空管机构授权,任何人均不得在识别区内操作航空器或操作航空器进入识别区。
方位报告要求:通过或位于识别区内的飞行员必须根据管控空域与非管控空域的不同要求报告方位。另外,任何外国民用航空器均不得通过识别区进入美国,除非飞行员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报告,或当其处于距美国不少于1小时而不超过2小时的平均巡航距离时报告其方位。
应答机要求:因进入或离开美国而进入、位于或通过毗连美国防空识别区的民用
航空器,另有空管机构授权外,必须配备雷达信标应答机与自动压力高度报告设备,其飞行员必须开启应答机并回复相应编码。
特殊安保指令要求:任何处于防空识别区或空防区内的航空器飞行员在必须遵守前述识别要求的前提下,还应遵守美国相关国家安全机构颁布的特殊安保指令。对识别区规则的违反可能引起美国军用航空器的伴飞、主动识别与拦截。
加拿大
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规则适用于即将进入识别区和位于识别区内作业的所有航空器。其各项识别要求总体上与美国相似,主要包括:
双向无线电要求:针对悬挂式滑翔机与超轻型机,除非其配备具有双向应答功能的无线电系统,否则不得在识别区内作业。对于非悬挂式滑翔机与动力驱动机也有配备具有双向应答功能的无线电系统的要求。
飞行计划要求:任一飞行计划或飞行行程均应向有关空管单位、飞行服务站或社区航空广播站递交。
方位报告要求:目视飞行规则下,机长应当根据规则更新航空器进入识别区的预计时间与方位报告。
应答机与自动压力高度报告设备要求:与美国不同,
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规则中的应答机要求本身并非直接针对识别区而设,而是隶属于其“应答机空域”制度下的规则。除特别授权等例外情形,应答机空域内的航空器(滑翔机与气球除外)均应配备应答机与自动压力高度报告设备,否则不得作业。因此,在应答机空域与防空识别区的重叠部分,此项要求也适用于识别区。
中国防空识别区
东海防空识别区
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于2013年11月23日,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范围
中原地区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为东海内指定六点坐标连线与中国领海线间的空域。六点坐标为: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北纬25度38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24度45分、东经123度00分,北纬26度44分、东经120度58分。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规定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服从中国国防部或国防部授权单位的相关指令,对拒不配合识别或者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规定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提供以下识别方式:
飞行计划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报飞行计划。
无线电识别:位于
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开启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及时准确回答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识别询问。
应答机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当全程开启。
标志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明晰标示国籍和登记识别标志。
南海防空识别区相关讨论
中国政府2013年11月23日发表声明,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军事专家尹卓
少将在接受
中国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采访时表示,像
黄海、南海这些相关海域,今后都会划设防空识别区。
2014年2月1日,中国外交部就所谓中方将马上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答问,声称,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有权根据自身面临的空中安全形势,采取包括划设防空识别区在内的任何措施,维护国家安全,任何人都不能说三道四。
2020年,部分国际和港台媒体频繁炒作南海防空识别区(ADIZ)相关议题,指责中国ADIZ“与众不同”或“威胁周边”,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划设南海ADIZ的新一轮关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作出澄清回应,中国自然有权在
南海划设ADIZ,且无义务对外告知何时划、如何划。
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真正原因缺乏认识,因此误判中国有必要随后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然而,中国大陆
民用航空体系所能掌握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三亚飞航情报区的涵盖空域,就足以支持空防目标辨识与鉴别作业,因此就南海相关空防需求来说,暂不需要再划设防空识别区。但是如果他国军事航空活动强度与密度继续增强,刻意迫近香港与三亚飞航情报区所未能涵盖空域,中国也有可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以支持相关军事防空作业。
影响和价值
防空识别区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设置防空识别区可提早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留出更多预警和应对时间,在领空外专门划设一定距离的空域范围,可及时识别和管制进入空域的航空器。各国在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防空识别区对沿海国空防力度的提高是有所助益的,但是单凭一个作为预警区域的防空识别区去防御空域潜在威胁是不现实的,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国家间的合作。另外,亦有必要呼吁世界各国就防空识别区规则展开国际性讨论,共同努力,协商订立相关国际公约,从而切实保证能维护好防空识别区的秩序和国家的安全。
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是其军事防空事业的一个重要突破,这是一种危机预防和处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提高中国的海防、空防能力,更表明了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相关关键词
国防部发布的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指出,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如不配合识别或者不服从指令,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防空识别区制度与国际法是“相容”的,其划设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侵犯他国领土主权,不影响国际公认的飞越自由,一个主权国家完全有权利作出决策是否划设防空识别区、何时划设、划设多大范围,无需事先取得其他国家同意。
中国划设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和
日本所划设的防空识别区有重叠部分,中日两国隔海相望,东海独特的地理环境使两国的防空识别区范围不可避免发生重叠。在两国防空识别区重叠空域内,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维护飞行安全。但
钓鱼岛上空空域是中国领空,日本在钓鱼岛上空划设所谓“防空识别区”为非法。
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并非专门针对某个特定国家。因东海防空识别区最东端距离中国也很近,作战飞机自该点很快就能抵达中国领空。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中国有必要在防空识别区内开始对航空器进行识别,判明其意图和属性,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留出预警时间,保卫空防安全。
1969年
日本实施了防空识别区,距离中国大陆最近约为130公里。
“领空之外”:防空识别区不等同于领空,更不是领空的向外延伸。
划设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一国领土范围的扩大。领空是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而防空识别区往往在领空之外划设。在领空内,一国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主要体现在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在防空识别区内,一国对他国航空器享有定位、识别、管制的权利。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不改变有关空域的法律性质。国际航班在东海防空识别区内的正常飞行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防空识别区后,只需依国际惯例,通报航空器的国籍、方位、飞行计划等信息,这是为了便于对其定位、识别,并不限制航空器的飞越自由。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不仅可以提高中国防空预警能力,而且能够避免发生军事误判,还能够通过及时有效的空中管制维护这一空域的飞行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并提高为航空器提供气象、通信、导航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相关事件
2006年10月,两架
俄罗斯轰炸机进入北美防空识别区,并逼近美国领空,北美防空司令部派遣美国和
加拿大6架战机准备进行拦截,在近距离监察后,俄机调头飞离,最终并未进入美、加领空。
2010年3月24日,俄两架能够携带核武器的图-160超音速轰炸机在
英国外赫布里底群岛上空出现之后,
英国皇家空军第111中队的两架“旋风”F3战斗机紧急起飞,跟踪向北爱尔兰沿海飞行的俄轰炸机,俄机随机调头向北飞出英国防空识别区。
2013年11月29日,中国空军组织
苏-30战斗机、歼-11等主战飞机紧急起飞,查证美国P-3、EP-3侦察机2批2架,识别进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日本E-767、P-3、F-15等3型飞机7批10架。
2019年1月26日,俄两架图-160战略轰炸机闯入加拿大防空识别区,
美国军队2架F-22战机及1架E-3AWACS预警机从
阿拉斯加州空军基地紧急起飞,加拿大也出动2架CF-18战机。声明称,图-160只是在国际空域逗留,并未进入美加主权空域,双方也未发生冲突。
2023年12月14日,韩联社援引
韩国联合参谋本部(联参)消息称,2架中国军机和4架
俄罗斯军机一度进入韩国东部海域防空识别区,停留约17分钟,未侵犯韩国
领空。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应称,这是中国军机在国际空域进行的常规飞行活动,符合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