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至1997年11月,任
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企管办副主任科员,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办主任科员。
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任
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西省建工四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2021年5月,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周才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周才柬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政绩观严重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组织信骗子,企图通过疏通关系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晋升、职务调整及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视企业为“家业”,公私不分,违规入股关联企业攫取巨额利益,帮助、纵容亲属承揽企业工程项目;擅权妄为、任性“败家”,大量违规分包转包企业工程项目,大慷国有资产之慨,严重破坏企业健康发展;寡廉鲜耻,搞钱色交易,生活糜烂;毫无敬畏,“靠企吃企”,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借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才柬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才柬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12月,周才柬涉嫌受贿一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才柬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才柬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利用担任
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
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