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一项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7日印发的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发布历程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从基本定位、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方式、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对收取信息处理费作出了相关规定。
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收费规则的基础上,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确立为必要的调节手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系对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细化。
《管理办法》将规范、约束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出台《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确立制度调节手段,有效引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实践中,由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较低,少数申请人多次、反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高发,特别是个别申请人围绕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事项提起数百件、数千件,甚至上万件申请。这些申请虽然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但申请人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相关信息,而是希望借此解决其它相关问题。这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管理办法》意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行为。在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各地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部分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中的“数量”“次数”以及“合理范围”的认定把握不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申请人权利的行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统一信息处理费收取标准,不仅规范申请人的行为,也规范政府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费并不是必须收取,而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认定申请人确实出于科研等正当需求,行政机关可以本着服务理念灵活把握,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