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法律专业术语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领域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即该法适用于哪些人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中国境内的民事诉讼均受此法约束,涉及的对象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企业和组织;
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在本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企业和组织。
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也称为主管权限,确定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法涵盖的案件类型有:
民法规范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纠纷;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婚姻、继承、收养关系纠纷;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其中包括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须遵循“先裁后审”原则;
法律规定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特殊案件。
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即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并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并且根据同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的规定,对于在该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均应按新法审理,因此该法具有一定的追溯性。
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即该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在中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及其延伸区域,均受到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