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李忱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所制。共12卷,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创新
《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影响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十国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等。
评价
唐中后期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显得有些脱节。但祖制不能改,统治者只好另辟蹊径,采取更灵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格后敕”,以应付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但这种存旧增新的做法难免造成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扰乱正常的司法。另外由于统治者“人主规规,无复李世民之治”,使法制弊病不得革除,唐律如江河日下,辉煌不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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