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公安部门并没有专业的
警用手枪,建国初期我国公安部门长期处于捡军队剩余装备的状态,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近50年我国都处于战争状态,世界各地的枪械我们几乎都有,随着新中国在短期内快速地做到了军事装备制式化,大量的杂牌武器就替退给了
地方武装队伍和公安部门,其中就有大量的“
驳壳枪”装备给了公安干警们,在当时中国有很多地区的公安干警的警用手枪是“驳壳枪”,同时还有各种型号的撸子,FN1910(枪牌撸子)、(马牌撸子)、FN1910(花口撸子)、
日本的南部14式手枪、FN1934(
加拿大撸子)等,提供给公安干警使用的杂式手枪都是经过筛选的,首选枪况好的、国外大牌、弹药充足的,部分提供给公安干警使用的杂式手枪也进行过改膛,使用国内保有量大的弹种。
警察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使用枪支,是一种执行公务行为,但警察在使用枪支过程中,应顾及相对方和第三方的权益,采取最低损害的方式、选择最小社会影响的方法使用枪支,做到合理使用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