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省
统计暨普查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省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建立健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
统计暨普查局正副局长、总统计师。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省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和省级统计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