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爱情经济学》是一本由周实编写,于2006年由
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本书主要探讨了婚姻与
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包括婚姻市场、婚姻稳定性、离婚率、家庭劳动分工等方面。该书在学术界和读者中都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何谓经济呢?这可真是大学问,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这市场经济的社会,婚姻作为人生大事,自然就与经济相关,想要脱离都不可能,而且越来越是紧密。一个好的爱情婚姻就像你买福利彩票有心无意中了大奖。相反,一个不好的,就像做账出了差错,账目不能收支平衡。账算错了,还好改正,爱情婚姻就不同了。结婚需要付出成本,离婚成本则是更高。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才能使得爱情美好,婚姻才会幸福呢?富于青春活力的爱情和以成家立业的婚姻,区别到底有多少呢?这对我们的人生来说,确是值得思想的问题,值得认真琢磨的。本书所选的这些文章虽不敢说是灵丹妙药,但它们是来自生活,是生活的一种升华,是对生活的一种观照,能够开阔人的眼界,却是实实在在的。
1992年的经济学诺奖获得者
贝克尔说:“由于男人和女人为寻找配偶而竞争,所以可以假定婚姻中存在一种市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市场的存在,已无需假定;各类婚介所或婚介公司的涌现,足以说明婚姻市场的实实在在。他还说,一个人“当结婚的预期效用超过继续单身的预期效用或再找一个更为合适的配偶的预期效用时,就会决定结婚”。“结婚的收益来自于在投资于非市场活动的时间和获取市场物品的力量方面,男人与女人之间的互补”。
美国的婚姻问题研究者通过近25年的调查发现,当问到美国人评价他们生活质量时,最珍视的是什么时,“婚姻”总是答案的首选,先于朋友、工作和金钱。而
英国的研究人员给出了一道财富婚姻的方程式:拥有爱情或美满的婚姻所带来的年收入或幸福程度相当于男性收入的167%,而离婚或者丧偶对于女性的打击相当于失去工作的4.25倍。甚至有人说:“现在是夫妻共同创业赢得财富的时代”。可见,正是因为婚姻会给人们带来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收益,所以人们选择结婚正是约束条件下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婚姻爱情经济学,真的值得学一学。婚姻爱情,人生大事,怎么能够不学呢?“一国之政,莫大于夫妇之间,男女之际。”这是宋代《
春秋经解》特别强调的一句话。夫妇之间,男女之际,除了种种经济关系,当然还有生理、心理、伦理、政治等等关系。等到哪天,我有空了,我想沿着这条思路,继续,深入,编辑下去,编出这样一套书来。这些书的书名就是:《婚姻爱情生理学》《婚姻爱情心理学》《婚姻爱情伦理学》《婚姻爱情政治学》。先在这里报个梦吧,想来应该很有趣的。
五岳散人:“红杏出墙”的生物学与经济学——开放式婚姻的不可能
爱情是一场博弈,一般对局者往往多于两人。这场博弈的结果很少没有失败者的。爱情博弈除非只有两个对局者才有可能实现
纳什均衡,更多情况下爱情博弈往往是两败俱伤或是多方损失,几乎不能够出现共赢局面,大学生的爱情这方面表现更为突出。
一个大学生一旦决定谈恋爱,就意味选择的开始。一项关于大学生为什么谈恋爱的非官方正式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谈恋爱者并非真正是对神圣爱情的向往,而是包含了各种各样的既现实又复杂的因素,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大学生活的空虚和对生理性欲的需求,或许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如此流行,因为高级知识分子的行为一般总容易被人们接受和模仿。供求双方的对等地位又因为供方资源的稀缺,这就存在需求方的竞争和供需方之间的共同博弈局面。男女比例失调是一个潜在的市场前提,预示着“再优秀的男性也有可能单身,再的女子也能嫁得出去”,所以男女对局一般是男生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男男对局往往相当残酷。(这里不考虑部分男生因诸如球打得好等而引起诸小女生齐爱慕的情形,不过这种事情正变得越来越少,因为人们的行为越来越趋于理性)尽管供方是稀缺资源但由于个人偏好的不同,女生仍有可能变为需求方。“男追女如追花,女追男如钓虾”,女生在局中仍然有一定的优势。
爱情博弈原来往往具有先行者优势,即先入为主,现在情形正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慢慢改变,先入者虽具有一定优势但不再那么明显也起不到任何决定性作用。我们假定Y、X为一对男女恋人,正在准备或已经开始谈恋爱,此时他们两个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强行约束条件,恋爱遵循自由自愿原则。他们两个构成一个市场,双方互为供需方,市场博弈是一比一对局。Y与X同时面对的不止一个博弈局,不过他们首先要做的是阻止市场进入者(假设二人真心相恋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就需要相互的承诺和对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阻止;接着二人博弈一般会呈现
纳什均衡局面,由于有市场潜在进入者的威胁,纳什均衡在一定程度下很不稳定。
爱情博弈有可能永远达不到一个均衡状态,大多数学生只是出于现实的需要,也不打算求得一个均衡处,无任何经济基础的只是把自身增长投资来用做爱情投资,除了在消除大学所谓的空虚郁闷中有些许作用,并不能有任何显著或潜在收益,只能是更大的空虚或以后的后悔,理性人假设还不如经济人假设在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