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
中国信达旗下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位于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通泰大厦C座10层。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马承宇。公司股东为
中国信达(持股93.75%)和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持股6.25%)。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陈慕华同志倡导下,于1993年4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7年4月,中国信达开始对金谷信托进行重组。2009年9月1日,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并获得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
注册资本为22亿元人民币。
公司规模
金谷信托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通泰大厦C座10层,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股东为
中国信达、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和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110,750万元,占比92.29%。信托公司所拥有的横跨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广泛
金融服务功能,以及破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使金谷信托在中国信达打造有
核心竞争力的多功能金融服务集团的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谷信托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及制度,将坚持“胸怀服务社会理想、坚守诚信为本理念”,恪守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专注于信托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与推广,发展目标是成为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理财服务机构,争取在不远的将来身国内最具创新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托公司之列。
公司文化
核心文化理念
以人为本,清新阳光
经营理念
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
核心价值观
诚信专业高效创新
使命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股东增加效益
为员工搭建舞台
为社会贡献力量
愿景
发展成为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理财服务机构,争取在不远的将来跻身国内最具创新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托公司之列。
发展历程
1993年4月,在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倡导下,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3】81号《关于同意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开业的批复》批准成立金谷信托,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其中包括外币出资1,500万美元)。金谷信托自成立以来对中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
2001年,根据中办发[1999]1号文件和全国妇女联合会妇批字[2001]2号《关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进入金谷信托,参与重组工作。
根据金谷信托2004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及股东间的
股权转让协议,金谷信托原六家股东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长城电源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交通银行将合计持有的63%的股权转让给蓝星公司。转让完成后金谷信托的股东分别为蓝星公司、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海外公司,各自出资比例分别为63%、30%和7%。2007年9月6日,全国妇联将持有的30%股权无偿划拨给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以下简称“妇女活动中心”)。
2006年金谷信托控股股东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决定退出金谷信托。
根据金谷信托200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07年4月
中国信达(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对金谷信托进行重组。2008年8月15日中国信达收购蓝星公司63%的股权,此股权变更于2008年10月31日获银监会批准,于2008年11月6日完成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2009年金谷信托的重组工作进入快车道。2009年3月26日股东间达成增资协议;2009年7月完成整体重组与
注资,2009年8月顺利通过银监会现场检查;2009年9月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并给公司颁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2009年9月15日顺利完成工商年检和营业执照换发。金谷信托获得重生。
2021年9月,谷信托官网发布公告称,鉴于
徐兵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公司总经理及
法定代表人职务,会议决定免去其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公司董事长李洪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李洪江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此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公司业务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