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融资
政府投资方式之一
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利用国家信用的方式将各类闲置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集中起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支配,通过直接或间接贷款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和服务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这种投融资形式旨在补充社会先行资本,弥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之间的空白。
特点
财政投融资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投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财政投资和商业性投资,处于两者之间。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有着独特的作用。中国的财政投融资始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后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原有的财政投融资体制暴露出诸多问题,改革的需求变得迫切。
作用与目标
作用
财政投融资的核心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它既能体现政府政策导向,又能遵循信用原则进行经营活动。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这些产品的投资如果仅靠财政无偿投资或企业筹资,都会面临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财政投融资能够填补这一领域的投资空白。
目标
财政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推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它不仅能在短期增加数量,还能在长期提高质量。1996年中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结构性问题变得更加突出。预算内财力匮乏,而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能直接将资金引入优先领域,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现状和问题
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中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包括财政周转金、间歇资金、预算沉淀资金以及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也不能及时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等社会资金。
管理体系不健全
财政投融资管理分散,没有全国统一的领导和规划。机构名称多样,职责重叠,缺乏统筹资金和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和法治管理。
界限不清,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的界限模糊,缺乏法律依据。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有些项目本应通过市场融资,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扭曲了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过度扩张投资性贷款,加重了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衡,还可能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激增,阻碍金融体制改革。
财政投资不规范
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有偿资金经常无偿使用,缺乏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时也不进行评估,导致“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无法维持。
企业主体地位未确立
企业在投融资领域尚未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自主权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投资决策权集中在政府部门,政企不分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投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薄弱。
改革和完善
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财政投融资应从多个渠道筹集资金,包括预算拨款、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政府担保债券和借款、民间资金、预算外资金的间歇资金、政策性银行筹资等。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政投资应坚持公共福利增进、不对市场资源配置造成扭曲、不影响民间投资选择等基本原则。重点投资范围应包括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
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制定相关审批、监督、回收、效益考核、预决算等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实行现代化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创新机制
建立多种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如政府投资、政府经营、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BOT、BTO、BBO等模式。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确保财政投融资活动遵守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同时对市场投融资方向和规模发挥引导作用。建立多层次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资金托管、管理和运用的产权关系。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功能。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特点
作用与目标
作用
目标
现状和问题
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管理体系不健全
界限不清,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投资不规范
企业主体地位未确立
改革和完善
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创新机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