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环境保护署,简称环保署,是香港政府主管环境保护政策的部门。环境保护署的职责包括构思环境保护、自然保育及能源效益等政策,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例,环保署亦负责监察环境质素,为家居,工业等各种废物提供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设施,并就
城市规划及新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提供意见。环保署又负责处理市民对各类污染的投诉,及透过宣传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鼓励市民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署的工作包括6个纲领,包括空气、环境评估及规划、环境保育、噪音、废物及水质。
1977年香港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组,1981年改组成环境保护处,1986年成立环境保护署,成为专责处理污染问题的政府部门,负责统筹及推行预防和管制污染的工作。2005年4月1日完成重组。
环保署的职责相当广泛,包括构思环境保护、自然保育等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例;监察环境质素;为各类废物提供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设施;就
城市规划及新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提供意见;处理污染投诉和事件;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以及鼓励市民支持环保工作。这些职责共涵盖以下6个计划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