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是由鄂尔多斯市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
合署办公。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
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委书记牛俊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超共同为鄂尔多斯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明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祁毕西勒图,市政协主席王建国,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于新芳,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揭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