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的制度
选举人团制度(英文名: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
选举人团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选举人团制度在美国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788—1828年),是政党制度初步形成并开始介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过程,此时的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还带有独立自主性;第二阶段(1828—1900年),各州将选举人的投票与选民投票挂钩,选民投票因此对选举人投票产生了直接影响;第三阶段(1904—1968年),部分州出现了推行预选制,大部分州仍然由党魁和政党代理人选择出席美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控制着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过程;第四阶段(1972年后)大部分州推行预选制。预选制的普遍推广和实行,使总统候选人扩大了提名的范围,使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从中获得更广泛的民意支持。
选举人团制度确立由不受立法机构和联邦公职人员控制的选举人团选举总统。在选举人团未能选出总统的应急情况下,会由众议院选出总统,由参议院选出副总统,由此分化立法机构选举总统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中发生骚乱和紊乱以及防止任何组织贿选,美国宪法将选举人团制度与联邦制相结合,赋予各州享有选举的选举人特权。因要求总统“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人的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
制度由来
美国立国时,部分制宪者对民主抱有忧惧心态,认为民众易被煽动蛊惑,应该把挑选总统的权力交给更靠得住的精英。不过,对民众的防范只是次要动力,其根本成因在于大州与小州、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的妥协。人口稀少的州担心“实行直选将在总统人选上完全失去话语权”;而南方蓄奴州“既不愿赋予黑奴投票权,又不想浪费庞大的黑奴人口”,于是极力鼓吹以人口分配选举人票作为加入联邦的前提之一;北方州则以每名黑奴只能换算成3/5人口,作为接受“选举人团”制度的条件。
历史沿革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雏形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就如何选举总统面临难题。由于代表们既同情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代议制政府,但又希望它不是每位公民都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直接民主式的政府,他们渴望建立一种能选出最有资格但未必是最受欢迎的总统的机制,但又无先例可循。代表们为此先后提出和讨论了三种方案。
首先是弗吉尼亚方案:主张沿袭当时大多数州实行的由州议会选举州长的办法,由国会选举总统.这样既现实.政治上又便捷。由于此方案使总统的独立性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制约和威胁,不符合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则,最终遭到了否决。
其次是全民直选方案:由于许多代表考虑到美国幅员辽阔,且通讯和交通闭塞.民众不了解情况,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地方政治现实等均不适合举行美国范围内的竞选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选举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该方案也不可行。
第三种方案内容是:(1)总统选举人由各州通过其州议会指定的某种方式选举产生;(2)为保证其独立性,选举人不能同时兼任联邦政府公职;(3)选举人总数与各州国会两院议员人数相等;(4)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内投票并将其结果送达国会,由参议院主席即副总统向国会两院联合会宣布其结果;(5)选举人不能将两票同时投给本州内的正副总统候选人;(6)获得选举人多数票者当选为总统,次多数票数获得者即为副总统;(7)若无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多数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前5位总统候选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则投票选举;(8)若两位或两位以上总统候选人得票同居第二位,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副总统人选。该方案赋予大州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小州作出最后选择的决定权。
最终在1787年,美国制宪者们聚集在费城制定了美国宪法。此宪法第2条第一款对选举总统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制宪会议通过的选举人团方案只是对选举人怎样产生,总统怎样产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总统候选人怎样获得提名,选举人怎样产生,选举人是否可代表州的利益或政党的利益投票等一系列问题未能作出规定,而是留待以后的选举实践予以答复。事实上,二百多年来美国总统选举的历史,就是选举人团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它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1788—1828年
1788年、1792年两届总统选举中,正副总统候选人均由各州议会提名,华盛顿被一致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副总统候选人则有多人。制宪会议时期,政党制度还未形成。在美国各州的代表们看来,选举人的利益与联邦政府的利益连在一起,他们将在投票时作出独立的评判。然而,从1796年第三次总统选举开始,由于华盛顿决定不连任第三任总统。党派联盟便在国会中发展壮大起来,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开始分别推荐各自的总统候选人。1800年总统大选,总统候选人所得选票过于分散的问题开始出现,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和阿伦·波尔所得选举人票数相等,依照宪法,众议院在经历了6天36轮投票后才选定杰弗逊当选为总统。不久,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将每位选举人投两票改成一票投给总统,另一票投给副总统。1804年,该修正案获得四分之三的州的通过。政党介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过程及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选举正副总统的方式,对选举人的投票行为以及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国会政党核心会议的决定对选举人的投票行为没有约束力,但为了政党的统一和基于国会的威望。一些选举人开始接受其推荐名单,从立足于州的利益投票转向立足于政党的立场投票。鉴此,越来越多的州改变过去由州议会选出选举人或按众议院选区选出选举人的做法,采用全州普选方式以及胜者得全票的计票规则以加强本州选举人在选举人团中的力量。参加总统竞选的政党通过州委员会或其他政党机构提出本党候选人名单,名单上方列举本党总统候选人名单,选民根据对总统候选人的好恶投票,获一州选民多数票的政党,将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同时,由于国会政党核心会议作为总统候选人提名机构从未制度化,随着联邦党的衰落及共和党内派系矛盾导致政党权力的分散,最终因遭到大多数成员的抵制而走向终结。于是各州议会和政党核心会议在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他们过于注重地方利益,经常导致候选人过于分散。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基础更为广泛的动员和决策机制。
1828—1900年
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当选。鉴于1824年总统选举中获得了选民多数票却未能获选举人多数票的情况,在劝说国会通过一项废除选举人团的宪法修正案失败后,杰克逊成功地说服了各州将选举人的投票与选民投票挂钩,即根据各州法律,获选民多数票的总统候选人所属的政党,有权指令其选举人投本党候选人的票,选民投票因此对选举人投票产生了直接影响。1831年,国民共和党召开全同代表大会,提名本党总统候选人和通过本党政纲。1832年,国民共和党召开美国代表大会提名杰克逊为本党总统候选人。从此,两大党都通过美国代表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提名程序由此具有更广泛的党内民主基础,选举人作为政党代表的投票行为也贴上了尊重各州选民意志的标签。
然而,参加美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仍然由地方和州党代会、政党核心会议选送,党魁负责指定代表和在会上达成交易,政党秘密核心会议集会的房间被描绘为“烟雾弥漫之室”。20世纪初,要求改革这种以牺牲普通党员参加大会为代价来强化党魁权力的提名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进步运动倡导的旨在打破州党魁及其政党机器的垄断权力以推行预选的改革运动,标志着选举人团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1904—1968年
1904年佛罗里达州首次举行预选,其他州随之仿效。1912年,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利用预选争取总统候选人提名但未成功。预选制遭到了各州党魁的强烈抵抗。这一时期,只有少数州推行预选制,大部分州仍然由党魁和政党机器选择出席美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控制着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过程。这种状况持续到1968年民主党美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未参加总统预选的在任副总统赫伯特·汉弗莱赢得了总统候选人提名。人们指责该大会为党魁所控制,不能反映普通党员的意见,大会因此通过了一系列推行预选制的改革措施,要求各州通过预选或通过向所有想参加并已注册的党员开放的开放性党员会议,选举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随后,各州共和党也相继采纳了这种方式。
1972年后
20世纪70年代初,大部分州推行预选制。预选制的普遍推广和实行,使总统候选人提名程序发生巨大变化。它扩大了总统候选人提名的范围,使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从中获得更广泛的民意支持;它影响着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战略和策略;它促使党内权力重心发生转移,使普通党员在提名程序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制度内容
分配方式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产生过程
选举人团制度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一、候选人既赢得普选,也赢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二是赢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三是双方打成平手。
分配方式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制度设计
根据选举人团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选举人票全部给予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出现在美国投票中累计获得更多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形。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总统候选人都未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众议院投票表决被指定为总统的。
废除计划
选举人制写在宪法中,修宪需要在参众两院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难度非常大。历史上多次修宪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动议,都没能真正推动到付诸表决。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1969-1970年,修宪动议在众议院以339∶70通过,但在参议院却遭到了36名参议员的集体阻挠议事,最终未能交付表决。
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在1977年致信国会提出用普选制代替选举人团制度,呼吁废除选举人团制度。2019年1月4日,民主党众议员科恩(SteveCohen)提出废除选举人团制度。2020年,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发推称:“我认为我们应该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像其他职位一样,由普选的获胜者来选举总统。”
选举流程
美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的次日举行。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美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
美国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参议院由各州选举两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人口多的州众议员人数相应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例如,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意义
选举人团制度确立由不受立法机构和联邦公职人员控制的选举人团选举总统;在选举人团未能选出总统的应急情况下,由众议院选出总统,由参议院选出副总统,由此分化立法机构选举总统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中发生骚乱和紊乱以及防止任何组织贿选,美国宪法将选举人团制度与联邦制相结合,赋予各州享有选举选举人的特权,要求总统“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人的绝对多数票方能当选。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人团制度提供了一种宪法之父们希望的防止危害的有效保障。通过自身的演变和发展维护了美国统制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争议
选举人团制度本身所确立的总统间接选举方式包含有不信任广大普通民众的非民主因素,更不能反映当代美国民主政治的要求。选举人团方案实施的结果及其后来发展形成的州选区内胜者得全票的计算规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其三,选举人团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导致了总统竞选以及由此而来的迅速增长的巨额竞选开支和用金钱收买选票和政治影响的金钱政治的产生。其四,选民投票方式和计票程序存在不少缺陷和弊端。按照选举人团方案,选民投票方式及计票程序均属各州政府份内的事情。
美国总统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选举人团方案充满着多种利益的妥协和协调,也留下许多有待实践回答的问题。经过二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选举人团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方式发生渚多变化。迄今为止,它仍然是选举美国总统的一种重要的选举机制。
同时,它在演变和发展中也存在不少缺陷和弊端,2016年总统大选中出现的再一次的重新计票闹剧,为改革选举人团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
选举人团制度有很多地方饱受争议。最大争议是,公民需要通过一群中间人来选举总统,特别是选举人是否必须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事实上,在2016年的总统选举中,有7位选举人更改了自己的选票,这个数目高得不同寻常。但更令人反感的是,在普选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可能选不上总统。
大多数美国人不喜欢这种制度。在支持者看来,“选举人团”是美国宪法最伟大的成就之一,造就了美国两党轮替格局,既维护了美国联邦制体系、保障了小州的利益,又充分利用了选举人的个体能动性。比如能够及时甄别不合格候选人,或在当选者意外身亡时迅速做出反应,决定适合的替代者。还有观点认为,各州普选票分开统计,有助于将涉及票数差距的争议“隔离”在各州内部,避免引起美国性纠纷。
然而在反对者眼中,这些理由不令人信服。首先,“选举人团”制度非但没有保障小州利益,反而让“摇摆州”——尤其是“摇摆州”中的大州利益挟持了国家政策。为了获得连任,现任总统往往会在选前一两年就开始给予摇摆州大量的政策倾斜与优惠,而红州与蓝州的许多需求却遭到忽视。
弊端
选举人团制度被规定在美国宪法中。基本的规定是,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的选举人团,选举人团再投票选出总统。各州选举人团票数等于本州国会议员的人数。美国除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州外,多数州实行“赢者通吃”的原则,即两党之一的候选人只要在一州内获得相对多数(50%)的普选票,本州的选举人团票就全部归他。美国各州选举人团票相加后在两党之间比较,就是最后总统选举的结果。当然有个前提是,要保证各党派出的选举团全部投票给本党候选人,这在绝大多数时f戾也是事实。
这一制度产生了很多问题。普选票和选举人团票比例不均衡,普选中的一人一票显出了不同的效力。尤其是,在一州内没有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相当于是浪费了。比如:本次大选中,在俄亥俄州,奥巴马的选票比罗姆尼仅多出不到2%,但该州的18张选举人团票全部划给奥巴马,那些投给罗姆尼的票并没有显示出政治上的效力。
这种制度最差的情况是违背多数票决的公平原则,即候选人可能在美国范围内赢得普选票的相对多数,却在选举人团票的比拼中失利。2000年,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和共和党候选人布什的竞选就属于这种情况。戈尔的普选票在美国所占比例是48.4%,布什是47.9%,但戈尔的选举人团票是266张,而布什是271张,布什因票数超过选举人团票的一半(270票)当选总统。这种隋况在历史上还出现过两次。
选举人团制度也带来了对各州之间利益均衡的拷问。随着政治的发展,出现了摇摆州,就是说在历次总统选举中,这个州或倒向民主党,或倒向共和党。在本次大选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关键摇摆州有俄亥俄州、弗吉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等。除摇摆州之外的是在历次选举中倾向比较一贯的州,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一向把票投给民主党。相比而言,摇摆州对决定两党大选结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候选人会频繁造访摇摆州。比如,本次大选两党候选人造访俄亥俄州达83次,而像阿拉巴马州这种传统上属于共和党的“领土”,罗姆尼和奥巴马都不会涉足。也因此,摇摆州特别关心的利益问题有可能影响整个大选的结果。俄亥俄州是此次大选的关键一役,奥巴马这次能拿下俄亥俄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奥巴马在经济危机中对该州汽车产业实施的救助计划深得人心。汽车产业的救助计划影响的只是局部几个州,却左右了大选的局面,这让其他州有些心理不平衡。
民主化浪潮对选举人团制度的影响
美国在前三届总统选举时,选举人都由各州立法机关提名或选举产生。从1800年开始,选举人逐渐转向由政党提名候选人并由选举产生。到1832年为止,除南卡罗来纳州之外(1864年南卡的选举人也改由选举产生),各州的选举人都由选举产生。在民主化背景下,选举人违背承诺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
民主本意是“人民的统治”。尽管美国宪法规定实行的是间接选举总统的选举制度,但由普通民众直接选择最高领导人的民主观念在近代以来被广为接受。选举人背后对民众不信任的理念在民主化时代令人难以接受。民众希望能够自己对总统候选人进行判断,也相信自己有这个能力。因此,外部民主化的要求迫使选举人只能是民意的传声筒。1876年总统大选中来自马萨诸塞州的选举人詹姆斯·拉塞尔·罗威尔(James Russell Lowell)就认为:“选民选我做选举人,并不是因为对我的判断力有信心,而是因为他们知道我的决定是什么。这是个简单的信任问题。”不按照民众意愿投票,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尽管不是法律惩罚。1898年,前总统本杰明·哈里森就警告那些试图按自己意愿投票的选举人:“一个选举人不投所在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将是人们指责的对象。人们群情激奋之下,甚至会对其施用私刑。”
在民主化的外部环境下,作为中介的选举人变得日益不重要,作用只不过是对民众意见背书而已。正如1949年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亨利·卡博特·罗奇(Henry Cabot Lodge)认为的那样:“选举人仅仅是橡皮图章,选民知道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但选民很少知道他们实际所选举的选举人的身份。选举人就如同我们身体上的阑尾,它既不起好的作用也不造成什么麻烦。”在政党的围追堵截及民主化浪潮影响下,选举人团成为完全可以被忽略的机构设置,历史上出现的不忠选举人相对而言较少。据统计,1796年以来的21829名选举人中,只出现过10次毫无争议的不忠选举人。
在采取民主选举方法产生选举人后,一些州最初采用区域计票制分配选举人票,但在1832年,这些州先后转向“胜者全得”制。此制度的正式名称为“general ticket system”,如某一政党总统候选人在该州获得的票数高于对手,即可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目前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外,其余4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采用“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来分配选举人票。由于各州分别计算总统候选人所获选举人票数,在胜者全得制度下可能出现“少数人”总统(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少数人总统的出现,这在民主时代是令人难堪的事情。因为人们会质疑:民意是否受到尊重?这样产生的总统是否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与民主理念中多数统治的原则不相符合)?美国《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在2004年8月29日就曾发表社论评论道:“在美国现行的‘选举人团制度’下,一名候选人在得票总数少于对手的情况下还可能当选,这实在是很‘荒谬’,应该废弃这一不公正的制度。”
那选举人团制度的未来命运会怎样?关于选举人团的存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美国国会在历史上也先后提出过几百个议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选举人,但选举人团制度一直未有较大的改变。很多人如托马斯·曼、奥恩斯坦、朱迪斯、贝斯特等学者就认为选举人团是美国建国理念的体现,应该加以保留。但在民主化背景下选举人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可以说已经名存实亡,并未体现多少美国当初的建国理念。
修改或取消选举人碰到的更大困难在于修改宪法中关于选举人的规定所受到的阻力。根据规定,修改美国宪法必须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2/3议员投票通过,并且得到3/4州议会的批准。在此过程中,各州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并不愿意改变选举人团制度,因为当前两大政党民主党与共和党是胜者全得制度的既得利益获得者,它有效地遏制了第三党的壮大。许多州的官员也认为在其他州保留胜者全得规则下,自己保留而不是改变胜者全得制度是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选择。
在民主化背景下,选举人的未来命运主要还是决定于少数人总统出现的频率和次数。如果在未来的总统选举中,频繁出现少数人总统,那么选举人团制度特别是胜者全得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便会遭到强烈质疑,目前所实行的胜者全得制度甚至选举人团本身也会被抛弃,尽管它本身已经不起什么作用;反之,如少数人总统出现次数较少,当选的总统与民意并未有太大的差异,选举人团制度还将顽强地生存下去。
美国各州选举人票分布
参考资料
相关评价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人民网评)
制度设计往往是环环嵌套,牵一发而动全身。像选举人团这样的底层制度,很难变更。这类制度,甚至决定了美国政治的基因。是美国政治运行的原始设定。也正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美国大选的预测很难实现,预测对的或许只是运气好。而作为隔岸旁观者,这一制度的存在,保证了美国政治大剧有了层出不穷的“爆点”。(中国日报评)
相关事件
本杰明·哈里森
1888年,美国大选,格罗弗·克利夫兰赢得了普选胜利,但在选举人团中败给了本杰明·哈里森。
乔治·W·布什
2000年,尽管戈尔在普选中以543895票赢得了胜利,但乔治·W·布什凭借537票的优势拿下了关键摇摆州佛罗里达州,最终“逆袭”当选总统。
希拉里
2016年美国大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获得6298万多张普选票,得票率45.9%。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获得6585万多张普选票,得票率48%。特朗普虽然输掉普选票,但赢得304张选举人票,希拉里仅获得227张选举人票,特朗普以选举人票数优势当选总统。
正副总统两个党
1796年,联邦党的亚当斯和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参选总统。当时并没有另一候选人搭档竞选副总统的做法。计票结果出炉后,得票率最高的亚当斯成为总统,得票率第二高的杰斐逊出任副总统。政治理念的不同导致正副总统无法通力合作,亚当斯任内的政策一直受到杰斐逊批评与攻击。这种情况促成了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诞生,自1804年起,同属一个政党的两名候选人搭档参选正副总统。200多年来,美国没再出现两名最高统帅闹分裂的情况。
相关概念
摇摆州
“摇摆州”(swingstate)是美国政治名词,又常被称为“战场州”,指民主、共和两党候选人支持率差距不大的州。在历届大选中经常会倒向不同的政党,频频摇摆。相较于一方候选人优势明显的“安全州”,“摇摆州”为竞选双方锁定胜局的必争之地。尤其是关键“摇摆州”的选票,最终往往可以决定大选的结果。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特朗普就是因赢得关键“摇摆州”佛罗里达州而胜选。
红州和蓝州是指美国近年来选举得票数分布的倾向——红色代表共和党,蓝色代表民主党。蓝州里,最耳熟能详的就是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在最近4届选举中,民主党总统候选人都拿下了该州。2016年,希拉里在加州拿下了61.7%的选民投票,2020年拜登也是大比例胜出。
此外,2000年大选中,佛罗里达州某些郡在投票机与选票设计上的失误引发一连串纠纷,以州为单位的计票模式非但无法“隔离”争议,反而大大加剧管理混乱、计票误差、选举舞弊等地方性问题。
“摇摆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20年拜登在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有较大的领先趋势,而这三个州在2016年大选时,特朗普只以不到1%的些微差距险胜希拉里,2020年拜登也同样以不到1%的差距赢下特朗普。其实,美国五大湖地区的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苏达州在以往通常都支持民主党,但这些州在2008年经济衰退之后沦为失业重灾区,近年来逐渐演化成“摇摆州”。
目录
概述
制度由来
历史沿革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雏形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1788—1828年
1828—1900年
1904—1968年
1972年后
制度内容
分配方式
产生过程
分配方式
制度设计
废除计划
选举流程
意义
争议
弊端
民主化浪潮对选举人团制度的影响
美国各州选举人票分布
相关评价
相关事件
本杰明·哈里森
乔治·W·布什
希拉里
正副总统两个党
相关概念
摇摆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