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围棋协会
1996年成立的团体组织
上海围棋协会是1996年经上海市体育局批准,上海围棋协会成立。1991年6月14日,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单霞丽,上海围棋协会负责全市围棋等棋类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和相关的竞赛工作,进行国内外交流。
协会简介
上海市有着几十年的围棋发展历史,拥有众多的围棋工作者和爱好者。近些年来,广大围棋工作者和爱好者为了我市围棋事业,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不遗余力地努力工作,推动了围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协会成立后,在上海市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围绕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先后主办、承办了一系列赛事,具备了成功举办大型围棋赛事的能力,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协会始终致力于围棋事业的普及与推广工作,在市各俱乐部、培训学校大力开展围棋启蒙教育,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
上海围棋协会的成立为我市广大围棋工作者、爱好者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才华,弘扬围棋精神的平台,我们竭诚欢迎广大同仁和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开创出我市围棋事业的新局面。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围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围棋爱好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围棋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在体育主管部门、社团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同类组织的指导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赋予的职责,发挥群众体育组织的桥梁、纽带、助手作用,和对该项运动项目的管理职能,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围棋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支持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该项运动在全市的普及与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该项运动,指导该项运动的广泛开展,促进该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制定该项运动的长远发展和阶段计划,负责该项运动的技术信息、档案收集、整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制定对该项运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理论、业务培训计划。
(四)负责全市性该项运动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协助市体育、民政部门综合性运动对该项竞赛工作的实施。
(五)指导本市、区、行业和俱乐部同类组织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全市各区(市)、市级行业单位、中央驻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上海部队同类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团体成员,各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即成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机构的工作,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培训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比赛;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天津市重庆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除 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精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中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天津市重庆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上海市体育大厦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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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地址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