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龙
“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头目
周广龙,男,出生于中国黑龙江省鸡西市,曾是广州头号黑老大,“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头目。
周广龙家庭贫困,十几岁时便跟着同乡南下广州,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1990年开始,周广龙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夺地盘、与人斗殴、 强行拉客等。1994年11月,广州市政府作出禁止在流花地区非法拉客决定后,周广龙不顾政府禁令,继续带领其团伙成员在广州市火车站进行非法活动,并向在火车站地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收拉“保护费”。自1999年起,周广龙为非法控制、垄断广州火车站、广园路客运站等处的非法“拉客”、货运等市场,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联公司”,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柳述清等人欲垄断芳村花卉托运市场而成立了“勤国耀发公司”。依托这两个“公司”,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欺压残害群众,致5人重伤10人轻伤。
2001年5月17日,广州市警方分别在站南路白马商场门前和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召开打黑除恶公开执行逮捕大会,宣布对周广龙等26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2002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广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广龙身犯五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周广龙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周广龙仍被判处死刑。周广龙仍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10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后在广州中院公开宣判,周广龙被改判死缓。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周广龙从小家庭条件十分贫困。他在十几岁便跟着同乡南下广州市,文化程度不高,他所能从事的营生十分有限。周广龙原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以拉行李包为生,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 益,从1990年开始,周广龙有意识地拉拢一帮人,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夺地盘、与人斗殴、 强行拉客,强占搬运市场。
犯罪经历
强收保护费
1994年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禁止在流花地区非法拉客决定后,周广龙不顾政府禁令,继续带领其团伙成员在广州火车站进行强行拉客等非法活动,并以威胁手段向在火车站地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收拉客费和“保护费”。
1995年9月,周广龙为控制广州火车站东广场的拉客市场,纠集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等人殴打一同在广州火车站强行拉客的孙成军及其同伙,逼其退出竞争后,从此,周广龙独占了广州火车站东广场的拉客市场。
其后,以周广龙为首,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张宝军为骨干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一边在广州市广园中路客运站拉客强行向司机收取拉客费,一边在广州火车站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货主、司机勒索保护费,欺行霸市,随意殴打欺压群众。
暴力垄断货运市场
1998年初,周广龙开始对货运做得好的档口,派团伙成员掌管业务,而且只给经营者约5个点的利润。为垄断广州至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铁路线的货运市场,周广龙先后安排吴伟东等人故意伤害不愿合作的柳莱某和沈某某(女)等人,致二人重伤,七人轻伤。垄断得手后,他们不需投入资金和人员、不参与具体经营。在3条线路上强占大比例的干股,垄断后又抬高运价,非法牟取暴利。
从2000年2月开始,周广龙见芳村区鲜花货运市场利润可观,又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岭南花卉市场的鲜花货运业务进行垄断经营,从中收取保护费获利。在垄断过程中,周广龙等人对在岭南花卉市场做鲜花货运的符某某、肖某某等人,分别实施恐吓、殴打、泼硫酸等一系列手段,强迫他们和自己进行交易,并迫使他们退出经营。致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中,花卉市场的杨永华,被硫酸泼中,造成身体二度烧伤,容貌毁坏(重伤,五级伤残)。2001年5月17日,广州市警方分别在站南路白马商场门前和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召开打黑除恶公开执行逮捕大会,宣布对周广龙等26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仅周广龙个人的财产就达160余万元、汽车5辆、房屋4套。
案件审判
被判死刑
2001年11月,周广龙黑社会案开庭审理,2002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广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广龙身犯五项罪名,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
经过新一轮的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周广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2004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广龙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柳述清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立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被分判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周广龙等人仍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其上诉状中,其称自己做正当的生意,并无领导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只参与了部分故意伤害的行为。
死刑改死缓
2006年10月,周广龙黑社会案经广东省高院终审后在广州中院公开宣判,周广龙被改判死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广龙自1999年以来,为了非法控制、垄断广州火车站、广园路客运站等处的行李搬运、非法“拉客”、货运等市场,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联公司”,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柳述清等人欲垄断芳村花卉托运市场而成立了“勤国耀发公司”。依托这两个“公司”,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重伤10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周广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故意伤害杨永华犯罪中,未参与整个犯罪的具体策划、实施过程,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相关影响
2001年11月,广州市中院公开审理周广龙24人团伙案,但是审理中遇到一个难题。依照当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保护伞”是其一,没有保护伞的周广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后此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进行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此案直接推动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
相关评价
周广龙的黑恶行为在广州当地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故事也告诉我们,黑社会的破坏力是巨大的,暴力和犯罪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周广龙的故事也告诉我们,暴力和犯罪并不能带来真正的财富和幸福,只会让人沉沦和陷入无尽的苦难。(信息时报评)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犯罪经历
强收保护费
暴力垄断货运市场
案件审判
被判死刑
死刑改死缓
相关影响
相关评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