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其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4)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秀云等九人诉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的复函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