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长质量奖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钦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评奖办法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评审标准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制订。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各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高于标准总分的60%,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出侯选名单。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60%,则该奖项空缺。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奖励及经费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钦州市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钦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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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评奖办法
评审标准
奖励及经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