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关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及劳动者个人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遵循经济
责任制原则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特点
伴随经济活动全过程
经济责任关系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直到经济活动结束或经济责任关系主体发生变化才会消失。在此期间,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原则执行,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承认或违反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平等关系
在经济责任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处于平等的关系,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会被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替代,任何一方都不会享有特殊的权利或承担特殊的义务。
法律约束
当经济责任关系受到经济法规的调整时,就会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仅享有经济权利,还有权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其他主体实施强制措施和制裁,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强制力。
国家政策指导
经济关系各方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客体
经济责任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物质、经济信息、经济行为和经济成果。
经济物质
经济物质指具有经济价值并能被人类控制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和劳动力,如资金、原材料、工具、设备、土地、厂房以及劳动者及其生活用品。
经济信息
经济信息是对经济运动及其特性的客观描述,反映了经济运动的各种变化和发展特点,如技术、政策、数据等。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经济责任关系主体行使经济权利或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经济成果
经济成果是经济责任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如经济收入的获得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主体
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各种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负责领导、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经营管理权;事业单位虽非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但也应合理使用国家资源;社会团体在经济改革中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个人承包者和租赁者则根据相关合同和协议与国家、企业等经济主体建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