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工作协会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China Prison Association,缩写为CP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单位,也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一个行业协会
发展历史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1991年12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成立。其前身为中国监狱学会,2010年5月12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2006年11月15日--16日,中国监狱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郝赤勇、赵大程,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中国监狱学会会长金鉴,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司法部原副部长范方平等出席了会议。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监狱学会章程》,表彰了38位优秀学会工作者,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了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授予46名同志为本届学会名誉理事,范方平当选为新任会长。大会还推举了蔡诚、金鉴为名誉会长,聘请了王明迪、樊崇义为顾问。
2012年09月25日--26日,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张苏军主持开幕大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范方平代表第三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名誉会长金鉴出席开幕大会。大会选举范方平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邵雷、张金桑、刘国玉、沈白路、王恒勤韩玉胜、孙超美、王平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张金桑为秘书长,会议还推举了金鉴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名誉会长,王明迪、樊崇义为顾问。
组织结构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机构
研究和综合指导处
地方和基层指导处
行业和部门指导处
法制报刊出版文艺管理处
网络和对外法制宣传处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专业委员会
监狱法学专业委员会
狱政管理学专业委员会
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
监狱建设与保障专业委员会
未成年犯改造专业委员会
回归社会学委员
刑罚执行专业委员会
监狱文化专业委员会
法学专业委员会
狱政管理专业委员会
生活卫生专业委员会
监狱历史学专业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监狱工作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Prison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全国监狱实际工作者、监狱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监狱学科理论研究的人士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监狱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监狱人民警察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为监狱工作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业务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制定理论研究课题规划,组织、协调、推动各地监狱协会开展监狱理论研究活动,召开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监狱理论、学术研讨会,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
(三)承担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监狱业务培训、调研和科研等工作,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监狱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参与有关监狱立法工作的调研、咨询、论证等活动;
(五)加强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和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
(七)在会员中发现、培养监狱学科理论研究人才,对科研成果显著地给予表彰、奖励;
(八)主办本会会刊,编辑出版监狱学理论专著、资料,收集、储存、通报科研信息;
(九)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联络和团结广大会员,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协会或其他有关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监狱实际工作者、监狱理论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监狱学科理论研究的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监狱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或有较丰富的监狱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推动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本会经费收支原则,审核年度收支情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其它应由会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监狱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设立有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天津市重庆商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在本会直接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分支的业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任会长
金鉴(中国监狱学会会长,2006.11前)
范方平(2006.11-2016.7)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组织结构
组织章程
历任会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