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年9月9日生于德国
奥尔登堡)是一位法学家和法律哲学家。1968年在
乔治-奥古斯都-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先后执教于哥廷根大学、
德国基尔大学法学,同时阿列克西也是
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讲席教授。他的主要著作包括《
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权利论》《法的概念和效力》等,其中《法律论证理论》为其代表作。
人物经历
他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和哲学,并于197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法律论证的理论》,1984年获得博士后学位,论文题目为《宪法权利的理论》。他还写了一本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理论》,于1985年出版。阿列克西曾任教于
哥廷根大学、基尔大学法学教授,2002年被任命为哥廷根大学科学与人文学院院士。
研究理论
普遍实践言说理论
法学言说是实践言说中的一种,因此法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不能脱离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与形式。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包括五组规则和一组论述形式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包括基本规则、理性规则、论证负担规则、证立规则、过渡规则(在此只举出基本规则与理性规则):
1.基本规则
1. 1:任何一个言说者不得自相矛盾。
1. 2:任何言说者只能主张他自己相信的内容。
1. 3:任何言说者,当他可以将谓词F运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将F运用于在所有相关点上与a相同的其他对象上。(这条规则强调表达使用的一致性,也就是可普遍化原则,一个人做出了一个判断,也应该承认这一判断所指向的规则)
1. 4:不同的言说者就相同的词汇不得使用不同的意义。
2. 理性规则
2. 1:任何一个言说者,均可以参加言说。
2. 2:(a)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b)任何人均可以在言说中提出任何主张(c)任何人均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求。
2. 3:任何言说者均不因受到言说内或者言说外的任何强制性阻碍而无法行使其在(2.1)和(2.2)规则中确定的权利。
但阿列克西也承认,上述论证规则和形式只能提高实践问题达成合意的可能性,不能保证所有问题都可以达到合意,也不能保证所有合意都完全正确、不得撤销。因为某些言说规则在现实中无法达到完全的实现了(如理性规则),此外言说所依赖的价值观点和价值信念是可改变的。
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在全书第三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裁判的证立问题上,阿列克西区分了两个层面: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内部证立处理法律判断是否从立论的前提逻辑的导出,而外部证立解决证立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确性。外部证立是法律论证的基本点,其基本问题是内部证立中运用的论证根据的法律标准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
阿列克西从内部证立最简单的形式入手,推导出一系列的内部证立规则。内部证立的作用在于:明确何种前提需要外部证立加以论证;提高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达成裁判的一致性,促进达成正义和法的安定性。
外部证立的规则和论证形式可以分为六组:法律解释的规则和形式、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判例适用的规则和形式、普遍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特殊法律论证形式。其中第一组为最重要的一组,所依据的是
语义学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阿列克西教授就人权问题公开发表观点,他结合了此前有关法律论证理论、拉德布鲁赫公式、法律概念等研究,对人权提出了一个“包容性非实证主义者”的解释。这与2009年“排他性实证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
约瑟夫·拉兹教授在
复旦大学高研院做的《新世界秩序中的个人权利》演讲形成了富有学术意义的呼应和互动。
主要成就
阿列克西的研究对法律实践和理论产生了影响。自2008年以来,他被多所国际知名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包括
阿利坎特大学、
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图库曼大学、
安特卫普大学、利马圣马科斯国立大学、
布拉格查尔斯大学、
科英布拉大学、阿雷格里港大学、
贝洛奥里藏特大学、夏佩科大学、
里约热内卢大学和
波哥大大学。他的理论和著作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学术讨论和互动,特别是他对人权问题的观点,提出了一个“包容性非实证主义者”的解释,与“排他性实证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
约瑟夫·拉兹教授的观点形成了富有学术意义的对话。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