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价格是一种以产品的社会效用为基础而制定的价格体系。
历史背景
效用价格的概念最早由苏联经济学家Л.Β.坎托罗维奇、Β.诺沃日洛夫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他们批评了当时苏联以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为基础定价的做法,指出这种定价方法仅能消极核算耗费,无法真正反映产品的社会效用和社会需求状况。因此,他们主张将产品的社会效用作为价格形成的基础,强调价格应能够客观反映社会必要再生产的劳动耗费。
理论基础
这些经济学家认为,产品的效用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衡量。产品越能满足社会经济和居民的需要,其价格就应该越高。对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应以其对消费者提供的平均效用为依据;而对于采掘工业产品,则应以全社会所需且处于次要位置的产品的边际效用为依据。此外,一些学者还建议根据不同产品的功能角色,如劳动对象、劳动手段或消费品,来区别对待并确定相应的价格。
争议与讨论
尽管效用价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价值的社会属性,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质疑,如何量化产品的效用以及如何将其转化为价格,这些问题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不同人对同一产品的效用评估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效用价格的实际操作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