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颁布了《关于驻外使馆处理华侨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明确了结婚依照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同时规定,中国驻外使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但对于双方均是中国籍的华侨,且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驻在国法律许可,双方坚持要在
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中国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指出,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事宜适用中国法律;而婚姻效力的认定则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律。
-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针对出国人员、留学生在国外的婚姻登记问题进行了规范。文件规定,两个在中国境外长期学习、工作的中国公民(非华侨),原则上应在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除非当地法律不认可此类婚姻)。若当事人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且未违反中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其婚姻在中国境内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