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中共中央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它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党的工作效率,使党、政、军大量工作得到及时处理,而且减少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日常性工作会议,有利于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长期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对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作出调整,恢复设立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没有设立该机构。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成员均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十二大再次将设立中央书记处写入党章,沿用了十一届五中全会会议决议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置、产生方式、职能。党的十三大党章修正案对有关中央书记处设置的条文作了适当修改。此后,对中央书记处的规定未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