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4日,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公室派人到中钞总公司进行审计。发现曾建平的经济问题后,2014年7月1日,特派员办事处将曾建平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反映出曾建平与北京华夏视科公司总经理张某个人账户和
江苏省某公司账户有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且有巨额现金存款,审计无法查清来源。经初查发现,江苏、
广东省、
沈阳市、
成都市等公司的相关人员都曾向曾建平个人银行账号汇款。
2014年8月29日,曾建平被检察机关带走谈话。当天22时许,成都某公司总经理叶某在成都首先交代了曾建平找其报销虚假发票的问题。次日凌晨,曾建平交代了其通过叶某报销虚假发票的问题,随后又陆续交代了他在其他公司报销发票的问题。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曾建平利用负责工艺技术和物资管理及生产计划与调度等职务便利,采取要求
成都市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报销发票的方式,索取钱款257万余元,并接受苏州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给予的10万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曾建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曾建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受贿钱款已大部分被追缴,可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