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1884年-1959年),现代著名法学家、诗人、书法家。原名李振,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
早期经历
李木庵,(1884-1959),现代著名法学家、诗人、书法家。原名李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
1884年2月生于
湖南省桂阳县正和镇八栋
新屋村。15岁考取秀才,不久入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后被排挤离任到
北京市、
天津市担任律师。
1914年去
福建省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旧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参加北伐
五四运动后,他在
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兵运工作,联络争取闽军旅长
曹万顺等反正,加入
国民革命军,被编入第十七军,任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北伐战争。1926年7月被编入北伐军东路军待机。1927年春随军经
浙江省、
江苏省进攻
南京市,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四一二”政变后,受到
蒋介石通缉。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仍同中共组织保持联系。
1931年曾回
湖南省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被反动当局发觉被迫转去南京。此后以开办
律师事务所为职业,并在
八卦洲街道买荒种地,经常掩护革命活动。
远赴西安
民国十六年初,因严词拒绝
中国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共行动而被捕。被营救后,隐居
上海市、
苏州市一带,千方百计寻找共产党组织,通过内线联系,才与周恩来接上关系。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派往
西安市开辟工作,到杨虎城部宪兵营任书记。4月,5月中共
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任宣传委员。6月参与组织成立
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
抗日救亡运动,并在
国民革命军东北边防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
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西安事变后积极宣传团结抗日,在
西安市坚持斗争。
抗日工作
1937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秋开办
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1940年受顽固派搜捕,11月辗转到达
延安市。1941年起担任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与朱德、
徐特立等并称“延安十老”。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解放之后
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镇。从延安时期至建国初期,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建国初他还亲自草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曾主持编写《刑法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谢觉哉在挽联中写道:“仰不愧天,俯不人,革命俦侣
中允称长者;既痛逝者,行自念也,怀安诗社里顿失主盟”。
个人作品
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诗篇。其诗作亦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