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曾是
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2015年,广州市规划局的职责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整合划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9年已不再保留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
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工务局及地政局。同年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工务局及地政局成立。1950年9月,工务局改名为
建设局,主管全市市政建设及建筑管理;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建设计划委员会成立,由副市长朱光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设立计划室,分区划、建筑、交通、卫生工程、农林水利、园林、
测绘学等7组。
1951年2月,市地政局与市公逆产清管处合并,成立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公私房地产,并设立土地使用科负责用地审批、征地拆迁、权属管理、评定地价等工作。
1953年,市建设局负责划拨公用土地的划地股合并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统一管理城市建设,1953年5月,
广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城建委”)成立,市长何伟兼任主任。城建委除接管原市政建设计划委员会业务外,还接办原财委的基本建设管理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设规划组、勘测组、工程组等业务机构。
1954~1955年,城建委先后设立办公室、规划处、基建处、
公用事业管理处、建筑事业管理处及勘测队。
1955年2月,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成立交通基建办公室(1957年成立建设委员会),城建委有关基建、交通事业的管理业务移交给该办公室。1
1956年5月,市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建筑管理及划拨土地业务移交城建委接办。
1958年5月,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合并于城建委,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业务。委员会由朱光市长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城市规划处、建筑管理处、勘测处、工业计划处、工业技术处和工程管理处。同年11月,广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分为广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基建委”)和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简称“城规委”)。城规委仍由朱光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规划处、建筑管理处和勘测处。
1959年5月,增设土地利用处。
1961年4月精简机构,城规委的机构及业务划归
广州市基建委管理。原城规委机构缩编成规划处,对外仍保留城规委名义。勘测处并入
广州市设计院。
1962年8月,基建委将规划处的党政关系交给市
建设局代管,但业务仍由基建委领导。
1963年11月,广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改名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城市建设及
城市规划,市长曾生兼任主任。规划处和勘测处分别从基建委及设计院归回城建委建制,但党政关系仍由市建设局代管。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规划处和勘测处工作陷于半停顿状态。
1968年下半年,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城建办公室成立后,两处分别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69年5月,规划处和勘测处合并成立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勘测处,直属市革委会城建办公室。规划勘测处设立生产组,负责规划、勘测、划拨用地和建筑管理等业务。
1973年2月,广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成立,主管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工作,林李明兼任主任。委员会设办公室(简称“城建处”)。同年9月,规划勘测处改名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处,为市直属单位,归口城建办领导。
1975年7月,城建办撤销,成立
广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规划办”)。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规划办专管城市规划工作。原城建办其他业务,划归基建委办理。规划办仍由魏轩任主任,下设秘书处、规划处、勘测大队和城建中专学校。
1976年4月,
城市规划处正式分为规划处及勘测大队。
1977年8月,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正式成立。该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亦是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009年9月,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广州市规划局。
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订与
城市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协调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或综合平衡各类专业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负责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紫线,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保护更新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四)负责组织认定优秀近现代建筑,组织编制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规划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负责公建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五)负责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
(六)负责依法核发划拨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负责对村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组织对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的程度进行定性,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九)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负责编制城乡勘察测量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
广州市城市测量控制系统;负责本市城乡勘察测量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审核城乡规划基础地理信息;负责本市航空
遥感综合调查的协调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综合管网资料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
县级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相关的政务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负责本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组织编制
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
呈办村庄规划和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
花都区、
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查县级市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指导区、县级市和建制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联系、指导县级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核准非本市设计单位在
广州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研及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
负责
城市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广州市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城市设计和勘测信息管理处
负责呈批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地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负责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
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规划等);负责呈批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负责路牌广告选址定位,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公建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负责
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审查城市勘测单位资格,审核资格证书;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城市勘测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管理
广州市城市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呈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项目;负责核准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1:500、1:1000、1:2000、1:5000
比例尺地形图
测绘学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负责本市城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
遥感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
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负责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四)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本市
公用事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线、城市高程及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研究,负责市政工程的选址及方案呈批;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定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项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调整规划用地位置和界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负责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招标拍卖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负责市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审查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定
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设计施工图,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报建特许人日常的业务管理。
(七)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处
组织制订有关
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指导和协调各区规划分局、
县级市规划部门(含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办理行政诉讼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
办理有关规划管理的各项
法律事务;负责本局机关的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建立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
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或越权审批行为;依法查处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
负责对区、
县级市特定管理区规划部门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纠正或撤销其违反
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协调本局监察部门对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进行检查监督。
(八)业务综合处
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受理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事项;核发各项规划管理证书;
负责业务案件督办、办公自动化管理及本机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
负责对区、县级市规划分局的业务管理;负责组织召开业务协调会议;
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攻关、科技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机构编制、统战、侨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考务、
广州市城市规划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费医疗管理、科技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外事、
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共合署办公)
负责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全局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规划系统的规划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系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负责对社会公众和有关行政管理干部的
城市规划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
党务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其他事项
(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3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6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负责全市
测绘学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负责
城市规划勘察测量工作的管理部门。
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服务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幼儿园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招待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馆
广州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广州市城建技术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