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按血缘关系、种族、财产关系、政治地位等将居民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集团,用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等级划分的基础,等级关系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形式。等级制度用政治、法律、宗教、职业以至婚姻等关系把人们的社会地位固定下来,各等级之间界限森严。等级身份一般都是世代相承。等级制度使社会结构呈金字塔型。
正文
前资本主义社会划分社会集团的制度。其划分是以阶级分化为基础的,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
等级划分等级是一定的社会集团。社会中不同等级成员的不同权利、义务及加入或排除于某等级的条件,都是由国家法定的。等级身份一般是世袭的;个别成员的身份有时因战功、贡纳或罪罚等而升降。等级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规定了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上下等级之间一般是统治与隶属关系,它起着稳定统治秩序和保证统治集团利益的作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等级划分方式各有不同,或者取决于政治地位,或者取决于宗教神职,或者取决于职业差别、民族差别、血统关系、门第门阀等。
欧洲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等级。在中世纪法国,城乡居民因职业、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彼此隔绝。到11~12世纪间,教士、武士和平民三部分人逐渐固定下来,形成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前二者被称为第一、二等级,市民等级即第三等级。在这些等级之下是广大农奴。这种社会结构是法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的基础。1302年,国王首次召开了有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在14~15世纪,这种等级会议在政治中有重要地位。中世纪西欧其他各国,国王之下也大都存在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中国都曾在"名分"的原则上建立起区分贵贱尊卑的严格等级制度。周代天子以下有诸侯、卿、大夫、士等统治等级和庶人、工、商、皂、隶、牧、等被统治等级。其后历代制度各有不同。到了清代,除最高统治者皇帝外,还有拥有不同特权的宗室贵族、绅、绅衿等级,以区别于凡人等级和被奴役、被歧视的雇工人、贱民等级。法律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不同法律地位。
印度印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种姓制度,也称卡斯特制(见印度种姓制度)。这种制度把居民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婆罗门一般都有文化,专门研究《吠陀经》并主持宗教仪式;刹帝利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吠舍为一般群众,主要是务农和经商;社会地位最低的是首陀罗,从事那些被认为最低贱的职业,如清道、制革、处理尸体等。各种姓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排他性很强。
等级的消灭 等级划分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资产阶级产生于封建等级之中,但只有取消了封建等级特权,资本主义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因此,欧洲中世纪末期的阶级斗争就表现为等级斗争。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被废除,原则上消灭了等级,公民获得法律上的平等,阶级不再以等级的形式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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