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湖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机构设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的统称,包含14个正厅级机构和1个副厅级机构。分别为:
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更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副厅级)
机构介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使职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现任领导
目录
概述
机构设置
省人大
省人大常委会
机构介绍
行使职权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