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安徽企联),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核准,于2001年6月20日由原安徽省企业管理协会等12家涉企社团联合发起成立,并经更名换届选举产生安徽企联第四届理事会。十年来,安徽企联先后于2006年5月20日和2011年6月26日召开两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换届选举,先后产生安徽企联第五届和第六届理事会。
天津市重庆商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安徽企联简介
安徽企联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由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组织、经济理论界、科研院所的学者专家及新闻工作者联合组成的经济类社团组织,拥有团体会员上千家,其中直属团体会员有800多家,目前已成为全省经济界规模和影响力最大、联合企业最广泛的社团组织。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组织和多功能的服务体系。
安徽企联是安徽企业的代表组织,由省政府授权行使企业代表组织功能,代表安徽省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安徽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安徽企联作为联系企业界最密切的桥梁和纽带,始终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始终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支持和参与。
安徽企联自成立以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中国企联和省政府、省经信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依照企联章程,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围绕“维权、协商、自律、服务”四项主要功能开展工作,在雇主工作、三方机制、调查研究、职工培训、资格认证、企业咨询、报刊出版、信息网络、企业评价、健康工程、国际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受到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03年先后被
中国企业联合会和省民政厅授予“全国企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安徽省先进社会团体”等荣誉称号;2010年再次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团组织”。
安徽企联定位
●性质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是安徽省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是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安徽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任务 以“维权、协商、自律、服务”为主要内容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安徽企业组织代表职能,推进企业不断改革与发展,为企业家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职能
认真履行企业组织代表责任-----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参加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议),理顺完善健全全省雇主工作体系,做好三方机制工作。
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为企业和企业家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
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组织开展企业调研交流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企业课题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论坛讲座及研讨交流活动,推进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现代化。
推进企业争先进位创新发展-----开展全省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和表彰及全国优秀
创业企业家的推荐工作。组织企业家参加“全国企业家活动日”活动。开展全省百强企业申报排序及“中国企业500强”的推荐工作。
有效服务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提供出国(境)考察服务,为会员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评审、表彰、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国家级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工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做好相关项目的个性化服务。
发挥企联网络整体功能作用-----组织企业与企业家之间的双方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指导并加强我省各地社会组织建设,增强服务企业能力,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组织机构
工作体系
名誉会长
高级顾问
驻会名誉会长
驻会首席顾问
驻会顾问
会 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内设机构
维权法律部
咨询培训部
宣传信息部
对外联络部
会员工作部
两会秘书处
第六届理事会成员单位(608人)
会长、副会长191人
常务理事238人
理事179人
重要事记
全国企业家活动日活动
全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活动
全省百强企业排序及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
代表企业参与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
开展企业诚信及信用评价工作
举办项目对接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举办各类培训论坛交流活动
开展典型企业专题调研活动
会员
吸收范围
凡承认安徽企联章程,承诺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在安徽省境内由
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安徽企联成为企业团体会员。
入会手续
企业申请加入安徽企联,需提交以下入会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600字以内的单位情况简介一份(需用A4纸三号仿宋体打印);
4、企业团体会员代表(单位法人或代表企业入会的主要负责人)标准照2张(贴在申请表上)、名片1张;
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入会报批手续,由安徽企联会员工作部具体承办。会员工作部收到企业入会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入会费用
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入会企业需缴纳入会费2000元人民币及当年年度会费,汇至指定账户账号
年度会费标准:
1、五年任期内,理事单位第一年度团体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第一年度团体会费10000元;副会长单位第一年度团体会费20000元。
2、五年任期内,本会企业团体会员单位(含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从第二年度开始到第五年度止,每年需要交纳团体会费3000元。
安徽企联收到款后,会员工作部将及时向企业寄发安徽企联企业团体会员证书及安徽企联签章确认的入会申请表一份,供企业作为入会的文件存档。
章程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章程(修订案)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徽企联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企业联合会(ANHUI ENTERPRISE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AEC
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ANHUI ENTERPRISE DIRECTORS CONTEDERTION)英文缩写为AEDC
中文简称为安徽企联。
第二条 本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章程,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运作。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核准登记部门为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社团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是由在安徽省的企业和有关经济、科研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会组织。是安徽省企业组织的代表,也是安徽省的企业家(雇主)代表组织。
第四条 本会经政府批准,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安徽省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围绕维权、协商、服务、自律和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授权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八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
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本会作为安徽雇主组织的代表,积极参加中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有关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我省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我省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格认证、报刊出版、成果评价、企业家健康工程服务,按
中国企业联合会要求组织开展评优排强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与省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省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指导、支持各市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六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有关企业团体;
(三)各类行业性企业组织;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无故连续两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免去其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四、聘请名誉会长(驻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驻会顾问);
五、修改章程;六、推选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
七、审议会费收支报告。八、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副会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常务理事通讯会议行使常务理事行使常务理事职权。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批准备案。
八、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驻会会长会议。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并委托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驻会名誉会长和驻会顾问参加。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驻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主持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按照工作需要,可请相关驻会顾问参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定;研究确定由会长会议决定本会事项的具体贯彻意见;提出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分管副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省政府财政补助和专项费用;
三、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会长会议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1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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