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
法律术语之一
自愿原则作为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和平等性。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身真实意愿独立决策并建立、变更民法关系,同时也应尊重他方意愿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内涵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其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领域,并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即当当事人的约定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前者将获得优先考虑。
表现形式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拥有广泛的自主权,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特定行为或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关行为的对象、方式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主决定实体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式,包括选择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法。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们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约定甚至可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还意味着,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仅对其真实意愿下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某个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他们可以选择否认其效力,并不受其约束。同样,如果当事人是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造成了损失,通常情况下,他们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民法自愿原则.律临.2024-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网.2024-10-29
目录
概述
原则内涵
表现形式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