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西商会
重庆市广西商会
重庆市广西商会的组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牵头组织,在广西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重庆工友塑料有限公司、重庆路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融典集团、重庆八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十多家桂籍企业发起,发动在渝投资兴业的桂商企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节俭原则为量入为出。
商会简介
在广大桂商共同努力筹备下,2010年3月经重庆市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成立了重庆市广西商会。目前,在渝经商投资兴业、工作生活与学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籍人士约20余万人,桂籍法人企业800多家,加入广西商会的桂籍法人企业有500多家,会员资产超过200亿元。
重庆市广西商会以构建学习发展型商会、抱团发展型商会、造血发展型商会、生态养身发展型商会作为发展目标,遵循自愿参加、自筹经费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充分发扬民主,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
重庆市广西商会的宗旨是:爱党爱国爱家乡、听党的话跟党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雷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抱团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职能,密切本商会会员之间以及与政府、团体、企业、及其他机构之间的联系,搭建服务平台,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公益事业,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经济、回馈社会,为渝桂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重庆市广西商会愿景:传承桂商文化、弘扬桂商精神、天下桂商、抱团合作、互利共赢、共谋发展、做大做强、共创辉煌!
商会章程
重庆市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广西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桂籍或与桂籍相关的单位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互助组织,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职能,密切本商会会员之间以及与政府、团体、其他机构之间的联系,搭建服务平台,为桂渝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秉公办事,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建立会员间平等友好协商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渝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浪高凯悦商务大厦17F-A2。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
(二)充分利用商会的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将商会办成学习进取型的商会、团结发展型的商会、具有造血功能的实力型商会、切实为会员服务型的商会、严格按章管理的管理效益型商会、会员之家的商会。组织会员联谊活动,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积极协助会员间整合资源配置和优势互补,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会员共同发展,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会员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及愿望与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六)开展桂渝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业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招商引资、技术推广、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协助。
(七)安排商会活动场所,提供信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览会、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到国内外考察访问等,为会员拓展市场、提升综合实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八)积极开展本商会的发展规划研究,承办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以及符合本商会宗旨的其他事宜。
(九)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党爱国爱家乡,热心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经济、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渝桂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
第九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商会,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年龄在21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桂籍或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过的有缘人士在重庆市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桂籍企、事业单位驻重庆的相关机构,经申请、核准后,均可为本商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桂籍或曾在广西生活过的有缘人士以及与上述人士存在婚姻、血缘关系的人员经申请、核准后,均可为本商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在收到相关资料后通常在两周内常务理事会作出是否核准入会的决定;核准入会则由常务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核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的有关会议和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支持本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商会后15日生效。会员若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法乱纪、违反本商会章程规定严重损害商会声誉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四)审议和核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发展规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成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产生(原则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商会常设机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该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主持。会长或执行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公众威信;
(三) 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众事业、维护本商会利益、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
(四)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开会、办公、活动等场所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对外履行职务。
(四)指导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五)授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本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商会其他日常性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因故出缺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补选。
第四十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三)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有权向会长会议、理事会直至会员大会提出监督建议;
(六)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及监事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由理事会决定补选常务理事。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下设秘书处、项目合作宣传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等四个常设办事机构,具体的工作内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商会的实际需要及会员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审计机关、监事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商会经费本着节俭原则,量入为出;
(二) 本商会会费支出主要项目:
1、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2、专职人员的工资;
3、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三) 本商会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资料长期保存。
(四) 会费的收支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常开支由会长掌握审核;单项开支壹仟元以上的较为重大的开支由会长会议审议、核准。
(五) 本商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六)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主管领导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等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由专业会计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实现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建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委和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在初创时期,组织、管理工作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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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