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是日本第一部关于专利的法规《专卖简章》颁布,但因为日本当时缺乏审査专利的专门人员,及本国的技术发明甚少,因此,该法于颁布后的第二年即停止了实施。1885年,日本公布了正式的《专利法》,并建立了专利局。日本的专利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关于专利申请人,1899年以前,由于日本的技术落后,一直不允许外国人在日本申请专利,、1899年日本加入“巴黎公约”以后改变了这种情况。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上,考虑到日本与外国的技术差异及某些技术和产品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日本在1976年以前,不授予食品、饮料、医药、化学物质等以专利权。1976年修改的专利法则将上述几项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
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
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