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是指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合同特点
法律特征
货运代理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除了具备一般服务合同的特点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货运代理人通常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相应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而非其他单位和个人。其次,货运代理人在提供服务时,其活动必须与货物运输相关,这使得货运代理合同在客体方面具有明显的限制性。
多样化的法律地位
在处理货物进出口的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可能同时扮演多个角色,包括代理人、行纪人、保管人、承揽人和承运人等。这种多样性使得货运代理合同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性,如代理合同、行纪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等。当这些不同的合同特征在同一合同中出现时,该合同被称为混合合同。
合同范例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
签订时间和地点
- 甲方:(托运人)
- 乙方:(代理人)
协议内容
-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合法合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运输的商品。
- 第三条:甲方应如实制作航空货运单,并将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运输标志应包含必要信息。
-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 第六条:货物的实际数量、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时的检验为准。
- 第七条:甲方应对航空货运单的真实性负责。
- 第八条:未申明价值的货物损坏赔偿上限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或20美元。
- 第九条:甲方要求修改运单或变更处置方式,应提前通知乙方。
- 第十条: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运费和服务费。
- 第十一条:逾期付款将支付违约金。
- 第十二条:乙方未能履行承诺可能导致的损失不超过货物运输费用的100%。
-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乙方协助索赔;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四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认定。
- 第十五条:索赔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 第十六条:超期索赔,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 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和续签。
- 第二十条:合同修改和补充。
-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航空货运单
参考资料
货运代理合同.百度文库.2024-11-02
目录
概述
合同特点
法律特征
多样化的法律地位
合同范例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
签订时间和地点
协议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