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分为:(1)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
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地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辖区内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