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地化,即指澳门立法机关在过渡时期根据《联合声明》的精神,为本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计,通过合乎本地传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来制订体现本地实际和特点同时又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法律。此外,法律本地化还有立法者和司法者皆为本地人等涵义。
法律本地化是澳门后过渡期的“三大问题”之一,澳门现行法律主要源自
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回归后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但与未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不相容的法律不能采用。澳门法律要过渡到特别行政区并继续使用,必须与澳门基本法衔接,必须符合基本法的准则及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本地化是澳门一项十分迫切需要完成且关系重大的任务。
澳门的法律体系承袭葡萄牙法律架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从葡萄牙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如葡萄牙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二是
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如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三是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出版法、教育制度法令等。澳门法律以《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和《
商法学》五大法典作为基本框架。由于澳门长期受葡萄牙统治,因此也继承了西方国家“事无巨细皆言法”的传统,法律数量十分庞大,内容包罗万象。
为实现法律本地化,澳葡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清理、翻译、修订现有的法律文件,并提交本地立法机构通过生效。在优先处理的五大法典中,《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已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完成修订,并由澳督颁布生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正在修订之中。同时,澳门特区筹委会法律小组对澳门现行的800多项法律进行了审查,已通过审查的有200多项,绝大多数与澳门基本法没有抵触。
澳门现行法律包括有关司法体制的法律,有的与澳门基本法还无法衔接,在澳门华人居民中选拔中高级司法官员还有一定难度。为实现平稳过渡,中葡双方还应真诚合作,加快法律本地化的步伐,加大培养当地法律人才的力度,以期在澳门回归前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本地化问题。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法律基本不变”,即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作出修改以外,均予以保留。澳门现行法律包括两部份,第一部份是从
葡萄牙引伸到澳门的葡国法律,包括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商法等。第二部份是澳门立法机构根据葡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制定的法律和澳门总督制定的法令和法规。此外,还有一些照顾华人习俗的法律。在过渡期需将这些现存的法律清理和分类,经过修订,然后翻译为规范的中文,使其能反映澳门的特点,满足澳门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其中原来是葡国法律的,还需要在澳门“政府公报”中重新颁布,履行法定的“过户”程序,使之变为澳门本地法律。1988年,澳门政府成立了法律翻译办公室,集中了中葡法律和语言方面的专家,进行清理,分类工作,并将重要的法律译为中文。此外,还开始培训中葡双语法律人才。与此同时,
澳门大学设立法学院及设置
葡萄牙语翻译课程,政府亦派遣学员到
葡萄牙进修法律。
根据法律翻译办公室的资料,从1990年开始的适用于澳门法律的编列和系统化工作,已于1995年完成。此类法律共30088件,其中1910〜1994年由葡国和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28035件,加上在1870年〜1910年制定的法律,共30088件。在已整理和分析的1700件葡国制定的法律中进行筛选,其中适用于延伸至1999年后的有255件。目前法律翻译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1993年〜1995年以中葡双语公布的法律,法令已达821件,其中新的“
澳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分别于1996年1月1日和1997年年4月1日生效。“澳门组织章程”和“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的修订,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本地化提供了条件。至1999年6月,已有三批共34位由司法官培训中心毕业的中葡双语法律人士,先后获委任为法官,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