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市级直接登记和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区级和街道(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区民政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殡葬单位落实相关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
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按规定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
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信访处)
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
社会组织管理和党建工作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社会救助处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区划地名处
社会事务处
养老服务处
儿童福利处2
组织人事处
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