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别名:一支两祧、一支两不绝),历史旧俗,是指一人同时充当两宗的继承人,即上辈有弟兄二人,下辈仅有一男孩,便各为之娶一妻,使其往来于两家,所生小孩各归各家。
宗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极为重要,尤其重视宗祧的继承问题。根据这一制度,首先会确立嫡长子作为继承人。如果嫡长子不存在,则会按照辈份相当的原则来选择嗣子。到了
清代,这一规定有所放宽,独子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兼祧。虽然
中原地区古代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也允许纳妾,不过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兼祧”是一个例外,它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双妻制的情况,尽管这种做法并不被法律正式认可。官方对于这种情况采取了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即“民不告官不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诸如兼祧等婚俗均已绝迹。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基本要素
独子承继两门宗祧:在家族中,若某一代仅有一个男性后代(独子),而按照传统他需要同时继承自己父亲和
伯父(或
叔父)两家的宗祧(即祭祀和血脉传承)。这意味着他不仅要承担自己家族的继承责任,还要作为另一家族的继承人,确保两家的血脉和祭祀得以延续。
娶两房妻,生子继两房之嗣:为了实现兼祧,这个独子会被允许娶两房妻子(或至少有两房妻妾),每房妻子所生的儿子分别算作各自祖父(即他父亲和伯父/叔父)的嫡孙,各自继承相应家族的财产和门户。这样,两家的血脉和财产都得到了有效的传承。
历史沿革
宗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极为重要,尤其重视宗祧的继承问题。根据这一制度,首先会确立嫡长子作为继承人。如果嫡长子不存在,则会按照辈份相当的原则来选择嗣子,且嗣子必须是同宗的男子,通常不能是独子。然而,到了
清代,这一规定有所放宽,独子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兼祧。
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闰十月,
爱新觉罗·弘历颁布上谕:“以一人承两房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嗣后遇有寡妇应行立继之事,除照例按依昭穆伦次相当外,应听孀妇则其属意之人,并问本房是否愿继,取有阖族甘结,即独子亦准出继。”在上述上谕确立了独子亦准出继和一人亦准承继两房宗祧的原则之后,“独子承祧例”又被确立,对兼祧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无子立嗣……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厢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兼祧。”
《清律·户律》中的“立嫡子违法”条例附有一项特别规定,指出如果可继承的人也是独子,但双方是同父周亲(即近亲),并且双方都愿意,那么在得到全家族的同意并立下保证书后,这个独子也可以被允许继承两房的宗祧,这就是“兼祧”。兼祧的成立除了要求是同父周亲外,还需要双方自愿,并且全家族的人要共同签署保证书。此外,虽然
中原地区古代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也允许纳妾,不过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兼祧”是一个例外,它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双妻制的情况,尽管这种做法并不被法律正式认可。官方对于这种情况采取了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即“民不告官不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诸如兼祧等婚俗均已绝迹。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产生原因
宗法制度的困境与现实需求
兼祧制度起源于宗祧继承问题,旨在解决古代宗法制度下财产和身份继承的矛盾。它兼具现代法意义上的亲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属性。传统继承制度严格限制收养对象,以保证家族财产和血统纯正。然而,“独子不得出继”与“听养于同宗昭穆相当者”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导致财产
无人继承、家族香火不继。兼祧制度应运而生,旨在解决这一困境,既保证身份继承,又避免财产充公。
皇室特例的推动
嘉靖帝继承皇位后,坚持同时承继两房宗祧,引发“大礼之议”。此事件开创了皇帝兼祧两房的先例,虽然仅适用于皇室,但对民间产生了示范效应。清朝
光绪帝时期,溥仪兼祧
同治与光绪帝,进一步巩固了兼祧的合法性。皇室兼祧的实践,为民间模仿提供了依据。
军队特例与民间习惯的形成
清朝建立后,兼祧制度主要以民间习惯形式存在,但其合法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军队中阵亡将士无子者,如其应继之人是独子,也允许兼祧。这一做法加速了兼祧的民间化进程,为兼祧最终纳入国家法律奠定了基础。在明清时期,战乱导致大量人口非正常死亡,民间兼祧需求突出。随着王权旁落,民间兼祧逐渐摆脱国家法律钳制,成为民间习惯。
亲属法律关系
兼祧制度是
中原地区古代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它兼具现代亲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双重属性。该制度不仅确立了主体之间的亲属法律关系和地位,还明确了财产和身份的继承内容。
兼祧子与本生父母的关系
兼祧子并不因兼祧他人而降低与本生父母的亲密程度,其服制与婚生子相同,有权继承本生父母的财产和身份。
兼祧制度与收养制度有本质区别。收养后,被收养者与收养者的其他子女法律地位不一定平等,且往往无法获得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而兼祧子与兼祧父母之间是完全的亲子关系,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兼祧子与本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不因兼祧而解除,且仍享有对本生父母的完全继承权。
兼祧子与兼祧父母的关系
在亲属关系上,兼祧子与兼祧父母的亲密程度低于与本生父母的关系,相当于与本生祖父母的关系。
尽管亲疏关系有差别,但兼祧子对兼祧父母的继承权与对本生父母的继承权基本相同,均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兼祧案例
爱新觉罗·颙琰时余笃生承继两门,各为娶妻。长门为其初娶
张姓,生子万全。二门为其初娶雷氏,无出,纳妾杜氏,生子万德。旋雷氏病故,万德以嫡母丁忧,万全应如何称名,如何服制,由河南学政咨文礼部请示。
礼部咨文云:“余笃生在长门已娶嫡室张氏,继娶雷氏,只当为其纳妾,不当为其娶妻。雷氏之生,称名已混于嫡庶之间。雷氏已死,丧服何德乱斩衰之列。万德为次门承祀既已承报丁忧,尚可比照慈母之例,斩衰三年,万全母庸执服。至余笃生二妻并娶,嫡庶混淆,事属错误,业经身故,应母庸议。”
彭文汉先经父彭自立娶妻郑氏,郑氏故后,续娶王氏。其后文汉之婶彭高氏因夫死无嗣,又为彭文汉聘娶郑氏为妻,冀图生子兼祧。后郑氏被彭自立杀死,刑部以后娶之妇既以妾论,如夫及夫之亲属有犯自应以妾科断,而依殴死子妾律科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