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6日由
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 该管理办法分总则、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申请与评定、检查员、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31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4日,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文件名称颁布,该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景区评级以该标准为依据,配套制定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的实施细则。此标准对景区级别评定的最高标准是4A,并未有对5A级标准的制定。中国首批国家4A级旅游景区是在200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宣布的,187家旅游景区获此殊荣,标志着A级旅游景区在中国的正式出现。2005年7月6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了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12年,
国家旅游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6日由
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规。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发展历程
制定背景
旅游景区是中国旅游业发展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旅游吸引力的根本来源。其是中国旅游产业要素的主体部分和突出代表。从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旅游发展历程看,入境旅游是景区吸引的,国内旅游也是景区吸引的。
中国的旅游业从入境旅游起步,至今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从一个旅游资源大国,发展成为世界上旅游大国,正在走向旅游强国。在这个过程中,旅游活动从单一观光,逐步走向复合型的旅游生活,从线路旅游,拓展成为全域旅游。在这个变革、发展的过程中,旅游景区的角色虽然也发生着深刻的改变,但始终处于旅游消费和旅游供给的核心位置,是旅游产业中关键的组成要素。
制定历程
1999年6月14日,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文件名称颁布,即GB/T17775—1999。该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
国家旅游局负责归口管理。景区评级以该标准为依据,配套制定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的实施细则。合格景区将获得相应的A级,简称为A级景区。此标准对景区级别评定的最高标准是4A,并未有对5A级标准的制定。
中国首批国家4A级旅游景区是在200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宣布的,187家旅游景区获此殊荣,标志着A级旅游景区在中国的正式出现。2002年,修订了《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核心内容是将景区评定的最高级别从4A增加到了5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0月28日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标准,即GB/T17775-2003,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配合新标准的实施,
国家旅游局于2005年7月6日发布了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景区级别评定流程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级别。
2012年,
国家旅游局将2005年颁布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6日由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截至2024年1月,现阶段继续执行的是《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法规解读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共有三十一条法条,分为六章。具体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办法;明确了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申请与评定的标准;规范了检查员资格和管理与监督的程序要求。
总则
参考资料: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评定机构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证书标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申请与评定
申请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评定
申报4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则是要经过资料审核、景观价值评价、现场检查、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程序。
检查员
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管理与监督
管理
中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监督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处罚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社会作用
成为景区诚信和信用的标志
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既是对旅游景区硬件设施的考评,也是对其服务质量、价格、安全等软件服务的认证,更是景区诚信和信用的一个重要标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对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景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社会上大部分认知景区一旦获评了“星级”,就很少有被降级或摘牌的可能。这无疑不利于景区之间的良性竞争,更不利于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但随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出台和处罚,如2023年
青海省11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取消,无疑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尽管旅游业在当前形势下被寄予厚望,但是绝对不可以滥竽充数,以劣质的产品和野蛮服务冲击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
实施了数量控制,有利于质量保障
2012年,
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事实上实施了数量控制,通过程度对数量和进度进行了控制,这也有利于保障质量。
典型事件
乔家大院5A景区“摘牌”
2019年7月31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对复核检查严重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7家5A级旅游景区处理,其中,给予山西省晋中市乔家大院景区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处理;给予辽宁省沈阳市沈阳植物园景区、浙江省温州市雁荡山景区、河南省焦作市云台山景区、广东省梅州市雁南飞茶田景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景区、云南省昆明市石林景区等6家景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理,限期3个月。
取消景区质量等级是一种警示
2023年9月,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公告,决定取消乌兰县金子海风景区、星星海生态旅游景区等11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同日,
青海省发布公告确定省内38家旅游景区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其中,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11家,国家AAA级旅游景区27家。青海被取消质量等级的这11家A级旅游景区存在诸多问题,不但严重违反了旅游业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消费权益。这11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取消,无疑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尽管旅游业在当前形势下被寄予厚望,但是绝对不可以滥竽充数,以劣质的产品和野蛮服务冲击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
文旅部:拟确定21家旅游景区为国家5A级
2024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经有关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确认以下北京市
北京(通州)大运河文化旅游景区、北省唐山市南湖·开滦旅游景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大草原·莫尔格勒河景区、辽宁省本溪市五女山景区等21家旅游景区达到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要求,拟确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社会评价
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既是对旅游景区硬件设施的考评,也是对其服务质量、价格、安全等软件服务的认证,更是景区诚信和信用的一个重要标志。(新湖南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