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布实施。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
长春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