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
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类型。此类犯罪的目的分为两类:(1)对行为的目的,即为实施某种行为而实施犯罪;(2)对结果的目的,即为追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实施犯罪。对于目的犯的处罚,不以行为人实际实现了所追求的行为或危害结果为前提,而是因其具有特殊的犯罪目的而予以惩罚。
分类
目的犯可以根据其目的的性质进行多种分类。首先,从通过实施构成要件性行为能否实现其目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如内乱罪(在我国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以“扰乱国家宪法秩序为目的”的情况,其目的是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实现的,无需额外行为来实现;另一类是如伪造货币、文书等罪中的“行使的目的”,需要行为人或第三方实施不同于构成要件性行为的另一行为才能实现。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前者被称为断绝的结果犯(kupierte Erfolgsdelikte),后者被称为缩短的行为犯(verkommert zweiaktige Delikte)。
大冢仁将它们分别命名为直接的目的犯和间接的目的犯。在断绝的结果犯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目的的具体内容;而在缩短的行为犯中,通常只要有一定的认知即可。
其次,还有真正目的犯(echte Absichtsdelikte)和不真正目的犯(unechte Absichtsdelikte)的区别。前者指如伪造罪中“行使的目的”那样,以目的的存在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后者则指如持有毒品等罪中“贩卖的目的”那样,目的的存在仅为刑罚加重的事由,或是如关于藏匿犯人、隐灭证据罪由亲属实施时“为了犯人或逃亡者利益”那样,目的的存在是刑罚免除的事由。
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了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被称为超过的内心倾向(überschießende Innentendenz)。在此基础上,应将目的与故意区分开来,故意需要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然而,目的犯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内。例如,
日本刑法通说和判例认为,作为横领罪要件的“不法领得的意思”,是以与横领行为共同的范围为对象,只不过是对该范围进行规范并赋予其意义。这种目的被称为赋予意义的目的(sinngbende Absicht)。
法律规定
目的犯的主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超过限额或未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要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则未明确要求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限定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
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
-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
盒式录音磁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只为个人收藏少量淫秽物品,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则不构成此罪。此外,本罪为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得非法利益。
-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集资
诈骗罪(第192条):本罪要求“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可通过一系列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本罪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可参照前述集资诈骗罪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其客观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允许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本罪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其客观行为为销售明知的侵权复制品,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合同
诈骗罪(第224条):本罪同样要求“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诈骗手段包括虚构身份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继续签约等。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本罪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本罪属于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 绑架罪(第239条):本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尽管法条具体规定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可作广义理解为“以不法要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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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儿童罪(第240条):本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构成绑架罪;
偷盗婴幼儿的,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本罪的从重情节,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就可能构成
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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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
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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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第303条):本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其客观行为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
-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属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也即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