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国籍
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国家的国籍
多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产生原因与双重国籍的产生原因相类似.例如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在采取出生地主义为主的第三个国家里所生的子女,就可能具有多重国籍。
认可地区
亚洲
欧洲
爱尔兰英国葡萄牙西班牙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有限期承认)、丹麦瑞典芬兰波兰(默许)、捷克奥地利(有特殊贡献)、匈牙利意大利波黑(有条件承认)、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摩尔多瓦塞浦路斯马耳他、瑞士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图瓦卢
非洲
波黑国籍政策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了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丹麦国籍政策
丹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德国国籍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
法国国籍政策
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取得法国国籍主要采用出生地制和血缘制。现行法国国籍法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决定的或自然的血缘关系取得法国国籍。对出生在法国或定居在法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出生地(定居地)的关系来获得法国国籍。
荷兰国籍政策
荷兰的国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而不是以出生地来判定新生儿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荷兰国籍,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荷兰国籍。荷兰采取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即一个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结婚等原因被动获得的,则此人可保留荷兰国籍。
阿根廷国籍政策
阿根廷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拥有较为宽松的国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小孩均可自然拥有阿根廷国籍。阿根廷承认双重国籍并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签有双重国籍协议的意思是说,根据阿根廷国籍规定拥有阿根廷国籍的人,如果同时根据阿根廷上述签约国的规定取得了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的国籍的话,他可以同时拥有双重国籍身份,即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公民权。
中国政策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在海外尤其在东南亚国家的华侨众多,明确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鼓励居住在外国的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国的国籍,有利于减少国籍冲突,有利于消除华侨居留国对我国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同时,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在处理国籍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原则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家根本利益。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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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国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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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籍政策
荷兰国籍政策
阿根廷国籍政策
中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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