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德基金会是2011年12月9日在
上海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支持型民间
公募基金会。仁德立足上海,辐射全国,致力于支持民间公益,推动公益创新,促进行业发展,成为公众信任、行业认同、推动创新的民间公募基金会。
上海仁德基金会于2016年11月成为
上海市首批获得“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之一,并于2017年12月25日正式获评5A级社会组织。
关注领域
儿童发展与家庭救助、社区建设、残障人士与长者关怀、行业支持以及特定项目性资助
机构使命
支持民间公益、推动公益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理事成员
理事长
丘仲辉
理事
唐海燕
顾晓今
朱雪莲
束鹏
何文
凌春香
桑玉成
监事
钟颖
组织架构
所获奖项
2013年
浦东新区第五届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月“最佳社区公益活动创意奖”
2014年 2014年浦东公益园公共事务参与先锋单位
2015年 2015年浦东新区第七届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月中荣获“最具特色奖”
2016年 浦东公益服务园(基金会园)公共事务参与先锋单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仁德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Rende Foundation(缩写
SRF)。
第三条 本基金会从事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上海市,其它非公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推动公益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
南京爱德发展有限公司的捐赠资金(以下简称发起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
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5号楼B2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和开展养老助残、儿童救助、防灾减灾、家庭扶助等各类公益慈善项目;
(二)资助和开展公益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
(三)资助和开展公益行业人才培训与服务;
(四)资助和开展公益交流、研究和宣传工作;
(五)资助和开展其他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
改革开放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三)热心公益事业,认同机构价值观,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担任专业委员会工作,履行理事的职责;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社会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应由发起人提名的理事担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先征得发起人同意,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拥有参与决策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理事的职责;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宣传、支持和参与本基金会包括公益筹资在内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两次书面通知,理事仍不出席会议的,视为委托理事长出席会议并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以及受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单位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本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具体用途;
(三)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四)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五)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基金会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1000万元的活动;
(二)单个资助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用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
(四)关于开展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包括:受理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书面报告;组织人员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估;以及召开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
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和行业信息平台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捐赠给与本基金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
爱德基金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13年7月31日按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对本章程略加修改完善,取得所有理事一致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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