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成立于2010年,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准设立的一项国家级奖项。该奖项旨在表彰在城市科技发展、经济素质提升、科学发展实力增强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此外,该奖项还鼓励在城市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创新合作模式、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卓越成就。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奖项名称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全称为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是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首次颁发的城市发展奖项。该奖项自2011年起开始颁发,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的重要突破。
评选标准
城市政府奖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
- 制定并实施区域科技发展战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 出台完备的相关政策,确保高新科技在环境保护、新能源应用、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的系统应用。
- 相关制度、战略与政策的目的明确,实用性强,可显著促进城市发展。
- 相关制度、战略与政策的数量、出台时间、负责人级别。
- 相关制度、战略与政策的覆盖范围和辐射力度。
成果要求
- 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获得重大成果,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 具有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的事迹、创新要点与特色等内容为主要依据。
机构奖评选标准
行政机构
- 广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制定完备、可行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
- 发展新兴产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促进企业优化、转型、升级。
- 加大企业科研投资比例,占领行业高点。
- 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 应用高新科技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模式,形成研、产、加、销链式产业。
- 在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及利用、民生
改善工程等领域广泛应用高新科学技术。
- 具有具体的公司
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和连续二年的增长业绩。
- 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数据。
金融机构
-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与制度,为新兴产业、高科技企业提供对应式服务。
- 创新金融机构运营模式,运用高新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 运营模式连续运行二年以上,有直观数据证明其获得良好效益。
个人奖评选标准
- 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建立创新型的城市发展科技制度,推动高新技术的应用。
- 研究、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带领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 以金融为杠杆,创新金融运营模式,促进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连续运行二年以上,有具体数据证明其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奖励条例》,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奖工作,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研究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问题,促进中国新型城市化进程。
第三条
该奖项奖励在城市科学发展、建立创新型的城市发展科技制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人民政府;奖励以科技政策、科技创新、科技金融为手段,在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新能源开发利用、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者
第五条
各会员城市人民政府及符合条件的政府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参与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城市政府奖申报条件
- 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建立创新型的城市发展科技制度。
- 加快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机构奖、个人奖申报条件
- 以科技政策、科技创新、科技金融等为手段,在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新能源开发利用、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 将高科技成果应用于新兴产业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优秀模式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奖励办公室每年发布评奖活动安排,申报者可通过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 符合条件的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真实可靠的附件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九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审工作、获奖单位和个人决议、实施方案审定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奖励办在9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十三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材料,奖励办有权要求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评选委员会及奖励办提出。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负责异议审核,并在受理异议后一个月内给出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授奖
第十六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每年召开奖励大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妥之处,或对有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评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之日起实行。(2010年4月经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修订)
奖励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小康,发挥科学技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国家科学技术部设立了“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
第二条
该奖项宗旨在于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金融服务为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二、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奖励在城市科学发展、建立创新型的城市发展科技制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政府;奖励以科技政策、科技创新、科技金融为手段,在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新能源开发利用、民生基础工程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政府”指符合国家行政区划的市、区、县、镇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机构”指人民政府下设的委、办、局等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指自然人。
三、奖项
第五条
“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获奖政府、机构和个人总计不超过40个。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颁发奖励证书、奖牌。
第六条
四、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业专家、金融专家、科学家、城市管理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会员城市的市长组成。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申报、资格认定、候选提名、初评、终评、颁奖程序进行。
五、授奖
第九条
评选结果公布前征询获奖单位和个人意愿并公示。
第十条
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举办的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及其贡献。
六、出版物和成果交流会
第十二条
每年出版介绍获奖单位和个人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出版物。
第十三条
组织成果交流会,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选委员会负责承办。
七、附则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每年例会一次,审议工作报告和决定下年度奖励工作。本条例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