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山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六监督检查室、第七审查调查室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派驻(出)机构21家;直属单位2个,即: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中山市纪检监察信息技术保障中心。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