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男,贵州
天柱县人,毕业于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坐牢20年后无罪释放的当事人。
1994年底,杨明在自家一楼开设了一间卡拉OK厅。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家凤。曾与王家凤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法院认定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期间,杨明在监狱中拒绝劳动改造,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写申诉材料。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8月11日,贵州高级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人物经历
杨明毕业于贵州省机械工业学校。在不到30岁时,他便担任了天柱县火电厂的车间主任,拥有中上等收入水平。其家庭很早就建起了四层小楼。对于杨明而言,当时生活中唯一有所欠缺的是感情生活。大约在1993年,杨明的妻子离家出走后便再也没有回来,只留下了3岁的女儿。
1994年底,杨明在自家一楼开设了一间卡拉OK厅,约20多平方米,由他和比他小7岁的妹妹杨孟贞共同看店。每天下午六七点钟开始营业,一直持续到后半夜一两点钟打烊,每日能有百八十块的收入。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家凤。曾与王家凤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起诉书中写道:王家凤得知杨明与杨雪梅相恋后,1月21日到杨明家与其争吵,次日凌晨一时许杨明将王家凤扼死,并抛尸屋后荷花塘。1996年11月1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黔东南州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2月10日,检察院重新起诉但未增加证据,12月26日黔东南州法院认定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3月2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杨明不服判决,在监狱中拒绝劳动改造,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写申诉材料。
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4月1日,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1日,贵州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6月11日,该案开庭再审。8月11日,贵州高级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当天,杨明在宾馆进行了沐浴,并换上了家人带来的红色T恤。他与母亲以及女儿一同坐在车队中打头的红色轿车里。在走进家门之前,他迈过一个火盆,其寓意是将20年的牢狱生活彻底抛在身后。
2015年9月底,杨明向贵州高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同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人物事件
背景
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家凤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家凤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雪梅恋爱。
事件经过
王家凤获悉杨明与杨雪梅二人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家凤,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家凤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家凤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家凤。曾与王家凤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起诉书中写道:王家凤得知杨明与杨雪梅相恋后,1月21日到杨明家与其争吵,次日凌晨一时许杨明将王家凤扼死,并抛尸屋后荷花塘。
判决
1995年4月4日,杨雪梅因涉嫌杀人被刑事拘留,在被拘押期间,杨雪梅在第四次提审作出指向杨明涉嫌杀人的供述。证词显示,1月21日晚杨雪梅留宿杨明家三楼,次日凌晨约2点听到一楼卡拉OK厅有音乐声和女人吵架声及“嗯,嗯”的呻吟声,后来杨明告诉她是同王家凤吵架,且杨雪梅称第二天发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在一审开庭时,杨明大喊“她在说谎”,同时申请杨雪梅出庭进行对质,然而未能如愿。杨明的一审辩护律师杨敏为杨明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指控杨明杀人很荒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杨敏和另外两名律师进行了现场模拟,在杨明家三楼根本无法听见一楼的打闹声。
1996年11月1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黔东南州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2月10日,检察院重新起诉但未增加证据,12月26日黔东南州法院认定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3月2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上诉,维持原判。杨明情绪失控,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被警察架回看守所。
天柱县公安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杨明案发生时指导公检法机关办案的是1979年《刑法》,当时背景是疑罪从轻、从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杨明正好赶在新旧刑法交替之时,法院当时虽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但公安实在收集不到新证据,只判死缓是留有余地的判决。
服刑
杨明不服判决,在监狱中拒绝劳动改造,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写申诉材料。从看守所到监狱,他每天至少花费6个小时写申诉,申诉材料的每页信纸上,他都用大拇指按下两个清晰红手印。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贵州省相关机构等寄出625份反映冤情的控告信,也向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媒体发出求助信,还直接写信给有关领导。大多数情况下,申诉材料转一圈又回到原点。
监狱管理局干部多次找杨明谈话,称即便他不争取积极表现减分也可考虑减刑,但杨明一口回绝,认为自己无罪,减刑是侮辱。最后监狱还是给杨明减了刑,从死缓减为无期。
复查无罪
2013年初,北京律师张磊和贵州律师王宗跃接手了杨明的申诉案。张磊表示,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此案存在严重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仅凭借一个证人的间接证据定罪,且证人是在被关押情况下作出的证言,关键证人最后也未出庭。
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4月1日,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1日,贵州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6月11日,该案开庭再审。8月11日,贵州高级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
获得赔偿
2015年9月底,杨明向贵州高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