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是中央军委授予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分红星功勋荣誉章、
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每种
勋章分为三级。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7月3日,邓小平发布命令,予以公布。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授勋仪式,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杨尚昆宣布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萧劲光等830人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47914人
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50159人获独立功勋荣誉章;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和国家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由军队批准离休后移交政府管理,仍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优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邀请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优先聘请有专长或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并享受定额荣誉金等。对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的,由中央军委决定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
红星勋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胜利勋章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3克,为4K金,所含黄金重量4.6克,白银重量23.7克。采用
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的胜利。五只羽翼相连、口衔麦穗的
和平鸽环抱天安门和旗海,表达共和国成立时人民欢庆胜利和向往和平安定生活的心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简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为了较好地区分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规定》又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
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简称胜利勋章,是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