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喜
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
李树喜:男,1945年生,衡水市安平县人,196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高级记者,作家,人才学和历史学者,中华诗词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人才史学科带头人,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副会长,《中华诗词》杂志编委,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兼总编辑。1963年发表处女作短篇小说,在新闻、文学、诗词和人才学等方面,出版个人专著、文集24种,包括诗集《杂花树》《诗词之树》《诗海观潮》等。著有报告文学集《流浪汉之歌》《沉甸甸的人生》《中国人才史稿》《阿波丸之谜》《点评28个半名人成败》。
个人经历
1970年在北京市家具公司劳动锻炼。
1978年后,历任教育部《人民教育》杂志记者,《人才》杂志编辑,《光明日报》政经部记者、副主任、主任及科技部代主任、社会部主任,高级记者,光明日报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1963年开始发表作品。
1985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主要作品
李树喜的报告文学集作品包括《流浪汉之歌》《沉甸甸的人生》《双X档案——“北京人”失踪与“阿波丸”沉没》《中国人才史稿》等,共19种。
个人事件
侵权事件
2009年6月29日因认为《察贤辩才》一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将该书作者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告上法庭。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树喜败诉。
原告称涉案书十分畅销
李树喜称,2007年3月,他出版了个人著作《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此后,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黄书元为主编的《察贤辩才》一书,因是党政干部科学发展观文化读本,十分畅销。李树喜表示,2009年5月他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买了该书,经核对,发现该书未经许可,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图书一共16.8万字,其中14.4万字均来自原告的作品,抄袭量占83.6%。李树喜认为,黄书元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索赔10.8万元。
被告称原告著作亦侵权
庭审中,黄书元的代理人表示,《察贤辩才》一书素材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一书,并已取得作者同意。作为证据,他向法庭提交了两位作者的书面签字。其次,该代理人提到,李树喜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构成侵权。
李树喜的律师郝惠珍认为,《国史镜鉴》一书也是由李树喜参与编写,而被告只获得其他两名作者授权,这种授权属于无效。
“社长告社长”一案审理终结原告败诉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树喜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李树喜承担。该案的二审是终审判决。
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察贤辨才》是汇编作品,主要内容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一书的《用人篇》,此篇的作者有4位,包括原告李树喜。人民出版社出版《察贤辨才》一书时,已获得除李树喜以外其他3位作者、包括原书主编的授权。同时,该书已按规定给包括李树喜在内的所有作者予以署名,并发放稿费。其实,原告用以举证的作品,即李树喜所著《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大部分内容亦源于《国史镜鉴》一书的《用人篇》,但李出版其作品时并未给其他作者署名和付酬,已涉嫌侵权。用涉嫌侵权的证据来举证,也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予以宣判。判决认为: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无权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经济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被告出版的《察贤辨才》一书,所得到的授权是合法的。其二,被告出版本书时,已尊重了原告的署名权,并发放了稿费。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树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法庭谈话和调查,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了最终判决:一审查明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得当,故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目录
概述
个人经历
主要作品
个人事件
侵权事件
参考资料